财经新闻网消息:
7月9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 它释放出支持发展与加强监管并举的政策信号,将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向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条例》的发布,不仅标志着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标志着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迈入新阶段,对于行业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金红表示,《条例》历经十年磨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已纳入监管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源头管控强化行业突出问题排查,划定监管底线,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出”关键环节相关活动,支持创业健康发展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有效夯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整体资本投资。 管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补充私募基金监管序列的空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业的功能作用。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从一开始就明确了。 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股权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环境。股权行业。
近年来,私募股权行业稳步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私募股权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 比如,有的利用“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经营不规范,存在利益输送、虚假投资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促进发展、防范风险,《条例》应运而生,补充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序列的空白,为行政法规层面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提供了依据,更好地平衡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层级。监管体系灵活应对行业惯例 相应的监管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陈杰认为,《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我国长期以来行政管理缺乏依据的积极回应对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定,也是顶层设计与市场实践相结合的结果。 综合视角为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透明、规范、可持续的政策环境和制度基础。 参考行业治理的结构要素,总体而言,《条例》从统筹协调、综合监管、差异化监管三个维度系统论证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法治化。
陈杰表示,针对基金市场行业乱象,《规定》在明确基金产品备案要求和程序的基础上,划定了基金投资范围,完善了专业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其他制度安排,并规定相关单位提供信息、信息报送义务的同时,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募捐、突破人数限制、公开宣传推介。 上述行为规范基本实现了私募基金活动监管的全覆盖。
多措并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条例》突出重点主体监管要求,全面规范募集和备案要求,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丰富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强度等方面都有系统的规定。 这有效夯实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条例》突出了对重点主体的监管要求。 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要求,并按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培训;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符合持续经营要求并具备相应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能力。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规定》全面规范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募集业务活动的底线,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空间。 建立专业化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管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
《条例》还明确了市场化退出机制。 为构建“有序进入、有序退出”的行业生态,私募基金管理人遇到相关情况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人员,提前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清算。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力认为,传统金融监管理念认为私募股权投资者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通过免除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方式放宽了对发行人的监管要求。 然而,现实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条例》及时回应,适度干预私募基金运作,聚焦私募基金运作周期的各个环节,着力规范募集投资操作,强化对管理人提供信息的要求,从而实现产业化。 推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违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
根据《条例》的重点内容,旨在发展与监管并重。 在有效规范行为的同时,也注重保持机构的市场活力。 加大攻击力度。 《条例》重点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加大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有利于强化管理人底线行为规范,优化私募股权行业竞争环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面对私募基金混乱的发展,《规定》大大增加了私募股权行业的违法违规成本。 例如,未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类似名称开展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宝盈资本法务总监王舒认为,基于以往私募基金风险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条例》加强了源头管控,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要求。 投资者利益和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得到明确和约束,并强化相应的合规责任。
郭力认为,《条例》对规范性要求一一设立了法律责任。 与此前的行政法规相比,责任条款更加全面和强化,进一步约束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的不当行为。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监管。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