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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一现象及其他行业问题,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商业机构投资管理人证券期货登记规则》(以下简称《登记规则》)。
其中,《管理规则》明确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有铺张浪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行为,《注册规则》则加强了对已设立的现有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不足一年等,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辞职和变更管理要求,对基金管理人的随意辞职设置了诸多限制。
晨星(中国)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戴景霞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出台的两项新规主要针对近期热议的基金经理辞职问题,特别是针对基金经理辞职问题。这是基金经理在其管理的产品募集期和截止期自愿离职的基金经理给出的回应或解决方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注册规则的修订,将增加基金管理人跳槽的时间和机会成本。 特别是对于在管理的产品尚处于募集期和截止期期间自愿离职的基金管理人,静默期将由原来的6个月增加。 变成2年了。
基金经理休市期间辞职引发争议
记者注意到,两项新规提到的行业乱象在公募基金中早已普遍存在。
11月24日,长安基金原基金经理姜山因担任两只基金产品而辞职。 此消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他管理的长安新锐科技先锋正处于为期六个月的停业期。 该基金最后一次暂停申购和赎回是在7月29日,目前处于封闭期六个月。
今年6月,东方红资管基金经理孙伟辞去东方红瑞曼沪港深混合(LOF)、东方红瑞泽三年期定开混合、东方红致远三年期控股公司职务。工作安排。 混合型基金共有三只,其中东方红致远三年期持有混合型仍处于第一封闭期,东方红锐泽三年期定开混合型处于第二封闭期。
针对上述类似现象,《登记规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募集期间或封闭期间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并自愿离开公司,且辞职时间不满24个月(含沉默期); 1年内无特殊情况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交接或管理公募基金产品而主动辞职,且辞职期限不满18个月(含沉默期)的; 短期内频繁更换工作单位,即最近的工作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且3年内更换工作单位两次以上; 或最近任职单位为非公募基金管理人且3年内更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转为离开其经营机构不满6个月的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戴景霞指出,目前在中国,基金业绩主要由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决定。 基金经理的辞职可能会对基金本身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很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投资风格。 以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特别是封闭期的基金,由于赎回限制,投资者无法立即调整仓位,只能被动接受基金经理辞职对基金的影响。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基金经理的离职,特别是一些投资能力较强的基金经理的离职,是一种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其基金的投资风格出现漂移,基金业绩难以为继,进而带来对投资者造成的后果。 不良的投资体验导致基金规模损失,也可能对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甚至品牌影响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甚至可能影响公募基金行业的声誉,降低投资者对公募基金行业的信心。
格商财富金章投资研究员王毅指出,尚处于封闭期的产品基金经理辞职对投资者不利。 当投资者选择购买持有期或定仓型产品时,基金管理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一旦基金管理人离开,投资者想要赎回但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或者没有按原计划持有基金。 持有期满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情况。 “随着基金经理的离职和替换,基金运作也会发生变化,如果处理不当,将对公司品牌和基金行业造成损害。”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管理细则》修订完善内容主要包括:强化压实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 《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管理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具体要求。 机构应加强对员工职业行为的管理,明确公司重要制度对员工职业行为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各个环节的职业行为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员工职业行为标准的实施细则。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人员的职责。 管理人员职业行为的责任。
明确员工禁止性行为要求,明确员工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将行业自律公约升级为行业自律规则,引导员工加强自身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道德。 规定员工不得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道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炫富,不得拜金,不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强化自律约束机制。 员工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处理; 申请创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至5年内不得注册执业的纪律处分。 充分发挥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引导和震慑作用,对违规行为追究到底,防止通过辞职、辞职、更换单位等方式逃避责任。
修订后的《注册规则》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方面,必须具备基金专业资格,符合多年从事投资管理、投资研究等工作经验的要求,并长期从事相关工作。过去一年中的一家金融机构。 ,符合诚信合规相关要求,并通过了协会组织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另一方面,管理养老目标基金、经理中经理产品、REITs基金等特殊产品的人,除了满足前述要求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经验或投资业绩要求。
湘财基金指出,《管理规则》的修订细化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丰富了获得职业资格的要求。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确定资质。 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士从事合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本《登记规则》为原《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 此次修订对以往各自为政的规则进行了梳理和整合,规范了各类专项产品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管理人登记管理规定统一为自律。 规则还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历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基金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基金管理人注册规则的修订,将增加基金管理人跳槽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特别是对于在管理的产品仍处于募集期和封闭期期间自愿离职的基金管理人来说,静默期将从原来的六个月变成了两年。”戴静霞说道。
戴景霞表示,一般来说,基金经理的辞职可能与国内一些基金公司的考核和激励有关,也与基金经理的个人原因有关。 从历史情况看,监管一直在不断完善基金管理人离职静默期的相关规定。 不仅逐步延长了静默期,还为“在家工作到上班”和“从家里跑步到私人”分别设置了静默期。 不过,从基金公司的角度来看,从旗下基金经理的离职率数据来看,历史静默期的设置并没有明显降低基金经理的离职率。 此次新规定对募集期间和封闭期间的辞职做出了特别规定,进一步拉长了沉默期。 我们认为,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经理辞职的时间和机会成本,从而约束基金经理的辞职。 ,但具体结果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湘财基金表示,《管理规则》和《登记规则》主要发挥以下作用:
首先,缓解了基金经理在休市期间“出逃”的问题。 确保资金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防止不合格基金管理人入市。 严格基金管理人资质审核认证,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提高基金运作效率。
三是禁止基金从业人员滥用职权、商业贿赂、炫富、拜金等行为,有利于推动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业务能力强的基金从业人员队伍,推动基金从业人员高质量发展。基金行业的。
王毅表示,新规定将引导员工加强自身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提醒从业人员珍惜职业信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诚信和专业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更好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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