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对于“出逃”现象,基金经理声称有困难。 “基金经理只是职场上的打工者,想要做好业绩,那些无法向投资者公开解释的原因,往往是主动辞职的诱因。”
共同“炮轰”的机构主体——公募基金也感到“委屈”。 “基金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金融行业执业规范的双重约束,基金公司不能完全约束基金经理辞职。”
近期,基金行业关于基金管理人自律管理的“最强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发布新的自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随意辞职等各类情况进行有力约束,准确有效应对以应对市场的担忧。
《证券日报》记者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及渠道方、基金评估机构等的交流中发现,新规增强了投资者的安全感,基金管理人也有机会解释“特殊”。 “情况”下,业界对于以往实践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也逐渐达成共识。 但封闭期基金产品能否设置临时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如何从产品营销层面给基金管理人“去星”等中长期问题仍需要行业探索最优解决方案。发展。
基金经理被批“出逃”
市场各方均表示困难
“拟议的基金经理拥有多年的投资研究经验,过去曾建立过多只五星级基金。” 不少基金公司在发行新基金时都进行了类似的内容宣传。 然而,看似霸道的“五星级评价”背后,基金经理并没有真正“绑定”产品。
据东方财富统计,截至12月1日,年内共有117家基金公司的255名基金经理辞职。 当部分人员离职时,他们管理的产品仍处于封闭期。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1800余只产品(仅含主力代码)涉及基金经理辞职,其中400余只基金出现休市、持有期。
《证券日报》记者进一步阅读相关公告发现,基金经理“出逃”的案例不在少数。 例如,11月,某基金公司宣布,其一名基金经理将辞去所管理的所有产品并离职。 其中一只六个月期固定开放式混合基金目前处于封闭期。 该产品在基金经理任职期间亏损17.39%。 。
又如,一名基金经理今年2月底成立后不久管理一支混合型发起基金,但在3月初因个人原因辞职。 也就是说,这位基金经理只任职了10天左右。 从回报来看,接任基金经理的结果并不理想,回报率为-14.52%。
如果把时间拉长的话,去年,一只一年期的持有型混合基金在发行前一周突然调整了募资期限。 同时,原拟定基金经理发生变更,后经确认基金经理辞职。
这也是一只持有期一年的混合基金。 另一只基金于2021年底成立,然而成立不到一年,原基金经理因个人原因辞职,任职回报率为-12.42%。
“新产品发布时,就宣传拟定的基金经理将获得各种奖项的支持,结果封闭期间业绩接近腰斩,基金经理甚至提前下岗” ”。 从季明高女士发布的账户状况来看,他购买了一只3年期持有期的混合型基金产品,本金超过51万元。 目前他已持有2年多,持有收益率为-35.9%,亏损近19万元。
另一位入市近8年的基督徒张先生在遇到类似情况后抱怨道:“我本想永远留在基金产品,但基金经理却转身离开,说要专注做多”长期投资?”
不过,辞职的基金经理也感到无奈。 《证券日报》记者深入调查了解到,大部分基金经理并不是因为意见不合而离职。 “钱不够”或“受委屈”是主要原因。
一位去年辞职的基金经理告诉记者:“薪酬达不到预期、研究支持太弱、公司发展战略与个人理念不符、职场人事关系紧张……这些无法解释的原因向投资者公开的原因往往是基金经理自愿辞职的触发因素。”
“都说买基金就买基金经理,但作为打工者,很多时候我们作为打工者并没有权利决定基金如何设计、包装、营销,我们只是接受基金公司的统一安排。”基金公司”。 华北某公募机构“新生代”基金经理解释称,如果基金公司一味追求规模,对基金经理投入过多,可能压力太大,投资就会变形,甚至可能要离开他们的工作。
不过,也有渠道方持有不同意见:“由于基金管理人在事先不知道产品截止期限长短的情况下接管管理,应该存在契约精神。”
对此,绿色基金人力资源相关负责人认为:“基金的本质是代客理财,基金管理人‘离开’不利于基金业绩增长”产品变更为基金管理人后,可能会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仓位目标,不仅会增加基金的交易成本,而且难以保证基金投资策略的连续性。”
“基金运作的关键时期需要基金管理人的全程参与和掌控。基金管理人的‘离开’将影响基金的募集效果和后续管理,给投资者和基金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也可能面临声誉风险。” 拍拍网财富管理合伙人王璞秀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
行业自律新规实施
强化对“逃”的约束力
基金经理“出逃”,公募基金作为主体机构也遭到基民党“炮轰”。 那么,基金公司能否从内部实现彻底的约束呢?
华东某大型公募机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基金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受到劳动法和金融行业专业化的双重约束。标准。基金公司没有办法超越劳动法的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命运。但新规发布后,基金公司可以依靠行业自律的力量来约束基金管理人“逃亡”。 ’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
工作人员提到的新规定,是指证监会修订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登记规则》(以下简称《登记规则》)。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11月24日发布的《登记规则》)。其中,《登记规则》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不得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14种情形,包括在基金募集期间或封闭期间管理公募基金时主动辞职等。基金产品无特殊情况,且辞职期限不满24个月(含沉默期);无特殊情况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交接或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并在一年内主动辞职的;辞职期限不满18个月(含沉默期);六个月内离开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
“新规定对基金持有人来说是令人鼓舞的消息。”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锐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新规强化了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 由于基金管理人离职后在新公司发行产品受到较多限制,增加了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和封闭期的离职成本,给基金经理随意离职埋下了“祸根”。基金管理人注册审核。 可以有效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此外,大多数基金公司并没有坐视基金经理的“出逃”,而是积极提供力所能及的应对方案。 华北某小型公募机构援引其一位在产品封城期间辞职的基金经理的例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会安排精锐部队去‘救火’,比如基金业绩优秀的管理者将接任,并承诺将长期管理该产品,并尽力确保过渡期的业绩让渠道方和投资者满意。”
李锐建议,基金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对基金经理辞职一事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 模糊的信息披露最终将损害公募行业的公信力。
晨星(中国)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戴景霞表示,行业自律规则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公募基金行业声誉。对于吸引更多投资者加入并推动共同基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戴景霞认为,自律规则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取决于其执行和监督的力度。 确保自律规则得到全面落实和有效监管是关键,这需要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
受访公募机构已从内部入手,采取多项措施减少基金经理频繁更替及相关影响。
“一个基金经理是否稳定,关键在于他或她与所在基金公司的价值观是否一致。” 绿色基金人力资源负责人表示,一是公司实行年度考核与长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激励机制,指导基金管理人。 更加注重长期绩效; 确保基金管理人多方位发挥自身优势; 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其次,公司高度重视培养投研团队的整体实力,拥有坚实的人才矩阵和后备力量。 即使基金经理因绩效考核、人才竞争等原因调动,也会尽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加强投资者支持。 保护。
朱雀基金表示:“公司更注重投资研究人员的集体智慧和协作,一方面加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降低个人英雄主义风险。基于公司股票库,汇集各产业链群体的研究成果,基金管理人将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回报。”
华北某中小公募机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内部考核激励机制的工作人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公司会尽可能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沟通。在合规范围内可能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短期内不频繁跳槽,则用正向激励来引导他们,比如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晋升渠道等。”
此外,有基金评估人士建议,从代销机构角度,对基金经理随意离职应“设限”。 他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基金代理机构可以将职业道德、文化理念等因素纳入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销售合作的评价维度。如果市场自发盘点随意离开的基金经理,在基金运作的关键时期,出现负面评价的时候,他们也不敢随意离开。”
市场各方
提出多项建设性建议
不过,新规中一些需要明确的表述也引发了市场讨论。
例如,有投资者提出质疑:“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持有期的产品是否算作《注册规则》中提到的处于封闭期的公募基金产品?” 对此,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分析道:“只要基金产品目前处于封闭期,就算数。”
另一位投资者提问:“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是一年期定期产品,管理过多个周期,在产品处于封闭期且无特殊情况下自愿离开公司,离职时间是否也需要计算?” 24个月?(包括静默期)才注册成为基金管理人? 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只要基金经理的辞职时间卡在产品封闭期、24个月的‘门槛’(18个月的处罚和6个月的静默期),就没有关系。” “管多少个周期,否则对投资者来说确实不公平。但新规发布前相关辞职将不予追究。”
除了上述对新规细节的讨论外,市场还就如何更好地解决基金经理“出逃”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思考。 其中,为“锁定”投资者打开“下车”通道、在产品营销层面实现基金管理人的“去星级化”、薪酬与投资者收益捆绑也被提上“议程”。所有市场各方。
王璞秀提出,针对封闭期内基金经理辞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设立临时开放期,将期权返还给投资者。
华东地区一家公募机构的基金经理曾在产品封闭期间离开公司。 该机构产品部一位工作人员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我们确实研究过在产品变更时是否可以通过公开赎回产品的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为封闭期投资者提供了“下车”通道,但封闭期资金公开赎回是一个严格的执行过程,涉及的各个流程都需要报告、审批等,解释成本极大高的。 此外,监管层面在制定相关硬指标时,行业内也没有严格的先例可供参考,基金合同中也没有相关条款可以作为支撑依据。”
华北某小型公募机构也坦言:“加入封闭期赎回通道条款并不容易,需要评估这一行为的影响,以及产生的诸多细节、费用等问题。”正在进行中。”
此外,有机构建议提前解决问题,基金管理人应从产品营销层面“去星”。 “基金公司应该把产品卖点集中在产品本身的设计上,而不是基金经理的个人包装上。大多数基金公司在产品营销过程中,过分宣传基金经理,却忽视了这样的‘来源’。”收益归属存在不可持续的风险,但目前渠道方和投资者仍持有“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代表未来业绩”的思维,“去明星化”确实很难'同时进行产品营销。”
此外,一些投资者希望机构将基金经理的薪酬与投资者的回报挂钩。 事实上,监管已经引导事业单位采取薪酬制度,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频繁流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022年,证监会发布《有关问题实施规定》,其中提到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薪酬延期支付和追回追索制度。 要求回扣的规定也适用于离开公司的员工。
李锐建议基金公司可以加强基金管理人收入与基金净值表现的挂钩; 对于持有期基金,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可以加大后续投资力度,例如为此类基金设定最低后续投资标准。 加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利益绑定。
“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考核与业绩密切相关,长期业绩不佳也会体现在基金经理的薪酬上。” 华北某小型公募机构前台工作人员建议,如果业绩考核不能提升产品业绩,也会考虑引入双基金经理。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