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11月11日,江苏盐城出台稳定楼市新政,提出实施住房购房补贴、支持企业团购商品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支持“以旧换新”服务等。
11月9日,浙江海宁发布购房补贴操作办法,包括人才购房补贴、企业或职工团购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二三孩家庭购房补贴、以及房地产企业购买现房的财政补贴等。
11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提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止赎房屋购房者,在还清全额贷款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盐城发布房地产新政策
11月11日,据“盐城发布”公众号消息,江苏省盐城市近日发布了《进一步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住房质量促进城镇化的若干措施》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两项政策。
《进一步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共8条,主要涉及购房补贴、企业团购补贴、支持“以旧换新”、调整安置房资源征收结算方式、租赁市场的发展以及国有企业的收购。 新房、旧房存量等
其中,拟实施购房补贴。 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2月末,对在盐城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个人或企业,给予已缴纳契税50%的优惠; 对单一商品房10套(含)以上团购的个人新建商品房,按照购房者缴纳契税的100%给予购房补贴。
在鼓励和支持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建议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2月末,企业新建商品住房10套(含)以上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由企业给予一定金额。 契税给予100%购房补贴,对企业团购新建商品房缴纳的房产税每年给予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在支持“以旧换新”服务方面,提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2月末,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并购买12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享受新房优惠。契税补贴。 购买新房按契税30%给予购房补贴。 房地产行业协会指导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以旧换新”服务。 鼓励各区市国有企业以“已售”住房作为筹集保障性住房的对象。
在调整安置住房筹集安置方式方面,建议加大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和城市更新力度,鼓励集体购买新建商品房安置。 鼓励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房和现房(或准现房)。 完善奖励标准,按照购房时间实行10%、12%、15%分段奖励。
此外,《进一步提高城镇住房质量促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共6项,主要涉及土地供应、产品质量、规划设计、营商纾困、服务等方面。优化。
海宁发布住房购房补贴操作办法
11月9日,浙江省海宁市印发落实《海宁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补贴的操作办法,其中包括《海宁市扩大住房购买补贴操作办法》人才》和《海宁市企业办法》或《职工组团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操作办法》、《海宁市房地产企业购买现房财政补贴操作办法》和《海宁市二、三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办法》。
《海宁市扩大人才购房补贴操作办法》提出,自《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海宁市企业现有人才事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可享受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
人才类别及补贴标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5万元;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8万元; 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浙江省批准的高级技师职业人员,取得资格(级别)证书的技能人才15万元; 博士生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万元。 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格的50%。
此外,近日,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提出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住房补贴。 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视具体情况商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B类人才120万元; C类人才90万元; D类人才60万元,E类人才50万元; F类人才25万元; G类人才10万元。 购房补贴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海宁市企业或职工集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操作办法》提出,为鼓励企业购房或企业动员组织职工购房,自9月27日起, 2023年至2024年9月26日,新增商品房5户。 企业为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5套及以上的企业和组织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5套及以上的,按照团购商品房总价的1%给予奖励(以购房发票为准) 。
《海宁市二三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操作办法》提出,2023年9月27日(含)至2024年9月26日(含)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签订购房补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网上签订备案。在本市户籍的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单套不超过5万元)。本市户籍的三子女家庭,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单套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无论套数多少、是否为第一次买房。
《海宁市房地产企业购买现房财政补贴操作办法》提出,自2023年9月27日(含)至2024年9月26日(含),对房地产企业购买现房按房价总价2%给予财政补贴。对房地产企业购买现房给予优惠。
江苏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止赎房屋
11月9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降低止赎房屋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资金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范性和便利性针对购买止赎房屋,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联合制定了《关于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意见》 《购买止赎房屋住房贷款》,对公积金贷款购买止赎房屋作出了相关规定。 事项已规定。
建议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止赎房屋购房者,在还清全额贷款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中心根据所在城市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组合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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