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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文称,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促进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服务证券市场质量和效率,修订后,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 2024年)”(以下统称“两个准则”),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于5月31日起实施。
从具体修改内容来看,两项规定优化了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并明确另类子公司开展跟投业务应当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明确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它还要求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划分,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利益转移。
同时,两项规定指出完善了子公司的部分业务和内控监管要求。 加强对替代子公司交易行为的限制。 要求另类子公司持续控制和管理投资标的风险,并细化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 完善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必须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不得设立下属机构,进一步落实加强监管、防控风险的要求,服务实体经济。 。
此外,还要求优化和增加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类型,提高闲置资金管理灵活性,明确监管原则和指导。 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违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等融资行为,对关联方作出禁止性规定》 “为非法融资提供便利”,同时增加了对另类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
两项规定还指出,完善人事管理相关要求,要求两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明确子公司合规官应由母公司任命。 完善子公司相关人员投资行为和薪酬管理的原则要求。 此外,补充自律管理要求和办法,完善子公司报告事项要求,明确替代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并增加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对不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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