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一)尽可能提高回购的便利性
一是放宽现有“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利所必需”的回购条件,调整触发条件之一“20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累计跌幅达到30%”连续交易日”变为“累计跌幅达到20%”。 ,降低触发阈值。 二是增加“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利所必需”的回购条件,并将“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的50%”作为回购条件之一。触发条件增加回购便利性。 三是取消回购窗口期禁止,解决上市公司因窗口期而无法回购的实际问题,缩小回购范围限制,强化回购交易监控机制,加大回购期间和回购交易的监管力度。事件发生后,依法严肃查处知情人。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四是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由“上市一年”改为“上市六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的回购需求。 五是根据收盘集合竞价规则,将原收盘前半小时无回购交易申报限额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无申报,并增加每日回购期限。
(二)进一步完善回购限制机制
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的制度安排,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股份的条件”的规定。程序和其他具体安排。” 二是明确董事会在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利而进行必要回购时的义务。 当遇到相关情况时,“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中小股东,充分听取股东对公司是否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要求。”
(三)其他修改
一是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票发行,并明确“实施股份回购”和“实施股票发行”的范围,以利实施。 二是根据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精神和规定,调整或删除相关内容,不再要求独立董事就回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是严防“欺骗性回购”,增加“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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