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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修订后的《办法》拟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维持原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并提高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单一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 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投资于非信托、代销、房地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况的私募基金,要求实际缴付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其中,自然人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的单笔实际缴款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修订后的《办法》从四个方面完善全链条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业务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提出持续监管要求; 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强调履行主动管理责任,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行为的要求;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提供合格投资、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业务; 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及集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提出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拟对投资操作提出底线要求,着力规范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次、分级安排、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保持整体合规性。 监管标准一致,对母基金等不纳入投资层级的情况作出差异化安排; 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禁止行为进行细化。 。
为保证平稳过渡,修订后的《办法》对现有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 除名称、经营范围、实收资本、高管持股比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 基金嵌套水平必须在两年内纠正。 对于不符合其他规定的现有私募基金,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和新投资者。 不允许延期,到期后将被清算。
近期,在“杭州30亿私募公司跑路”、“磐石资本老板跑路”等事件的影响下,私募基金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
“修订后的《办法》意味着私募股权行业将进入强监管时代,从长远来看将有利于行业发展。” 深圳一家私募基金高管告诉记者,“近十年来,私募基金发展迅速,但行业也良莠不齐,存在估值低等诸多问题。”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不合规、违法的私募机构进行了注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行业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
资管协会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1730人,较上年末减少近2000人。 协会数据还显示,截至12月4日,年内共有2425家私募股权公司注销,同比增长14.77%。 业内认为,私募行业正在经历大洗牌,行业优胜劣汰正在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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