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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4年8月,证监会就发布部门规章《私募股权办法》,按照适度监管的理念,统一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明确了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本募集、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连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发行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制度安排。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监管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截至2023年10月,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2.2万名,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 私募股权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12月8日,证监会还发布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 据介绍,此次修订充分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有序推进的行业生态系统。差异化监管。 修订后的《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 细化规范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 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 提高合格投资者标准。 ; 加强募集过程监管,确保合格投资者进入; 明确投资运作要求; 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要求;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要求; 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和清算要求; 强化行政监督和自律管理,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证监会还介绍,在过渡安排方面,按照“新旧分离”的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私募股权办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新设立的私募基金。申请登记并备案。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对现有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 除名称、经营范围、实收资本、高管持股比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 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在两年内完成整改,现有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或新投资者,不得延期被允许,到期后将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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