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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修改后,检查后撤回申请、检查中重复出现类似问题、阻碍检查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制度约束。
自2021年1月《检查规定》颁布以来,证监会已对95家IPO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从系统运行情况看,当前检查中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核发申请或被动配合检查工作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责任’的要求,巩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表示,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0日。《检查规定》修订版发布后,新开展的现场检查按照修订后的《检查规定》执行,现场检查已进行现场检查的,仍按原《检查规定》执行。
今年2月,股票发行注册制全面实施顺利实施。 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报告就是责任”。 对检查后撤回申请、检查过程中重复出现类似问题、妨碍检查等行为实行更严格的制度约束; 二是规范检查作业。 进一步明确检查前协调、检查中推动、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标准化; 三是调整《检验规定》中适用审批制度的部分表述。
总的来看,《检查条例》实施以来,积累了一些切实有用的监管经验,如通过加强第三方监督提高检查抽签透明度、召开集体现场检查统一问题处理等。规范标准、上报检查处理结果,增强市场预期等,需要在制度层面及时固化。实践中我们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检查对象随意退出等。现场检查选定后的签发申请、个别检查对象被动配合检查工作等,都需要通过系统建设来补充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现行《检查条例》主要对现场检查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办理程序主要通过内部工作指引的形式予以明确,这部分内容需要及时公开。
同时,现行《检验规则》是在审批制与注册制并行时期制定的。 其中部分适用于审批制下的检验程序和表述。 还需要根据综合登记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总则主要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机构基础、适用范围、检查责任边界、各方义务、总体安排等。 检验对象的确定部分主要明确了检验对象的类型和确定方法。
组织实施部分主要明确了检验机构的确定方法、检验人员的构成、检验程序、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和检验报告格式等。
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检查完成后的处理程序、检查结果的使用安排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 补充规定主要明确了实施时间和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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