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今年5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3号》实施。 目前,在管理人注册方面,申请机构质量显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显着增强。 《办法》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规范运作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基金备案方面,鉴于现有规则相对分散,亟待整合,为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起草。 《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以下分别简称《备案指引第1号》、《备案指引第2号》、《备案指引第3号》),并修订了相关材料清单,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形成“募、投、管、退出”全面覆盖、流程制度清晰、协调一致的自律规则体系。9月28日,协会正式发布备案指引1-3号及备案指引清单。相关材料。
《备案指引一号》和《备案指引二号》主要是对现有规则的整合和细化,新增要求较少,基本属于原则性规定。 一是完善和优化现行备案规则,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 此前发布的《备案须知》和《备案注意事项》对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对引导行业合规运营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备案指引一号和备案指引二号保留并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性强、行业认可度高的规定。 二是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支持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 积极落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的要求,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专人专人、专人办理服务,有针对性地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基金扩张限制条款; 根据证监会近期公布的《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建设的意见》,将做好衔接,允许私募基金增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此外,为符合商业惯例,将优化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后扩容要求,明确股权转让债权投资规定,支持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备案指引3号主要明确了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变更程序和材料要求,区分了原管理人正常经营和注销、失去联系等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的差异化变更要求。
《备案指引1-3号》发布后,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和清算等事宜。 如果不发生变化,现有资金不会受到影响。 协会同步修订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配套备案指引同时发布。 备案指引和材料清单发布后,《备案须知》、《备案注意事项》和《备案材料清单(2020年3月发布)》将同时废止。 下一步,协会将认真落实备案指引1-3号,配合证监会部门规章的修订发布,同步完善协会自律规则,加快推进高水平行业规范化进程。私募基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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