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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特征:(一)形成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机构清晰 领导班子和主要成员基本固定; (二)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恶、欺压、伤害群众的; (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掩护、纵容,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独大独大、形成格局,违法控制或者产生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社交生活。
《反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洗钱、窝藏、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等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依法与他们在一起。
(二)什么是洗钱罪?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洗钱罪定义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活动、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扰乱财务管理犯罪”。秩序、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来源、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及所得的收入,并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罚款:
(一)提供资本账户;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或者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四)资产跨境转移;
(五)以其他方式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来源、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我们身边的案例——陕西两起洗钱案件
(一)葛某洗钱案
2005年至2018年,葛某宝犯罪团伙在西安实施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赚取大量违法所得。 为了防止上级调查和群众举报,葛某宝要求其弟弟葛某虎、侄子王某伟分别办理多张银行卡并附上身份证,供葛某宝长期使用。 作为葛某宝的近亲属和组织成员,葛某虎、王某伟应该知道葛某宝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赚取了大量非法利益,但他们仍故意向葛某宝提供有银行卡和身份证供他使用。 ,帮助他们掩盖、隐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 2020年7月27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对葛某宝等5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9月4日,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葛某虎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还犯有参加黑社会组织、妨碍作证、寻衅滋事、帮助销毁证据等犯罪行为。 主要成员王某伟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还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
(二)梁某洗钱案
2003年以来,郭台铭、何某从社会上招募了大量人员,组成了一个实力雄厚的黑社会组织。 长期以来,该团伙利用匪保生意,以匪养匪,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镇压、排挤竞争对手,非法垄断汉台区地下赌场、土方工程,通过建立黑帮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郭台铭、何某涉嫌组织领导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9项犯罪事实。犯罪。
苟某、何某投资设立了一家典当公司,并聘请梁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借贷业务。 2015年至2019年,梁某明知苟某、何某持有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按照苟某、何某的安排,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并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入资金。 。 采用现金、取款、收取利息的方式掩盖和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该洗钱犯罪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于2022年11月25日宣判被告人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梁某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报酬。 ,以梁某身份借出的资金将依法追回。
三、案例启示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洗钱手段
在葛某洗钱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利用两名关系密切人员的银行卡和支付账户,通过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转移犯罪资金,切断资金交易链条的意图明显。
在梁某洗钱案中,梁某利用典当公司协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转移、兑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贷款协议,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掩盖、隐瞒犯罪事实。 资金用途的来源和性质。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提供经济基础和资金渠道,助长黑社会势力进一步发展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远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
如果您参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或落入洗钱犯罪“陷阱”,可能会出现以下后果:
您可能成为上游违法犯罪活动的“共犯”并受到法律制裁;
他人可能利用您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您的社会声誉可能会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受损;
您名下相关银行或支付账户的使用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提高反洗钱意识。 对洗钱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 切勿因利益或利益诱惑而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请勿使用您的个人身份证。 为他人提取现金的账户或公司账户; 不以自己的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假交易、虚假担保、虚构债权债务等,不成为洗钱的“工具人”。
二是勇于检举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的,有权向反洗钱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为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
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全民反洗钱”的社会氛围,切实构筑抵御洗钱风险的坚强防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共同守护安全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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