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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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立法
《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小规模、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处置非法集资。 重点防范养老、农业、债务减免等领域非法集资风险。 警惕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元宇宙、虚拟货币、网上跨境证券交易等旗号的新型非法集资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其中一件涉及利用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例,可以指导社会公众正确识别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的意义。 尤其是鉴于近年来“伪私募”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发,学会识别打着“私募基金”幌子的非法集资套路,认清非法集资本质,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财产安全,保管好“钱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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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案例
2012年7月至2018年,被告人张业强、白忠杰先后设立国盈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采取公开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等方式。骗取项目公司价值 受到投资者信任,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联合申报”、“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并与投资者签订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回报7.5%至14%的回报,非法募集公募资金76.8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事发时,集资参与者损失本金总计超过28.53亿元。 2021年8月,市法院对上述被告作出判决。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承诺还本付息为幌子进行宣传,是变相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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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判断方法
(一)查明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资质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 公司未依法登记或已被注销,不具备私募基金运营管理资格的,可认定其发行的产品不属于合法私募基金。
(二)在认定主体合法性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认定所谓私募基金产品本身的合法性。 发行私募基金产品还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按规定在银行设立托管账户。 所谓私募基金产品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也没有在银行等设立托管账户,就不能被认定为合法。
(三)注意审查投资协议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判断是否存在保证本金及利息支付的承诺或变相承诺。 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属于风险投资。 根据监管规定,禁止向投资者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如果相关投资协议中有承诺或者变相承诺保证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则不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特征,不属于合法的私募股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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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无论非法集资采用什么样的“说话”包装和各种套路,实际上都逃不开“公开宣传”、“承诺保本高利率”、“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等特点。对象”。 投资者应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远离各种打着“私募基金”之名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规则,认清风险,践行“观光”。 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举报,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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