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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7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起施行。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实施条例。
“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公共利益的维度,它关系到消费者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国家、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孙颖认为,《条例》既正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顽症问题,也正视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时代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代现实性。 “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迈向更高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
预付款收取需要书面合同
《条例》一发布,很多人就发现,他们在一件事情上投入了大量篇幅——预付费消费。
大多数人都熟悉预付费消费。 包月、包年、甚至5年、10年健身房会员资格; 美容院一次性充值几千; 培训机构购买的课程从10节起,售价1万到2万……还没享受到服务,钱就已经花完了。 尽管如此,消费者仍然愿意为预付费购买付费,因为它们大多捆绑有折扣。
然而,随着预付费消费成为行业惯例,卡内钱还没花完,商店就关门的情况越来越多。 甚至收钱逃跑也成了家常便饭。 有的店收了钱,然后原班人马“重生”到位,却拒不承认过去的债务。 消费者维权难的话题也频频成为热门话题。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或者费用以及预付款的返还等。 。 方式、违约责任等。
同时,《条例》规定,经营者收到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或者随意提高价格。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协议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遇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或者交易惯例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经营者决定停止营业或者搬迁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返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预付费消费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存在多年的老问题,”孙颖说,“所以消费者和消费者维权部门必须共同面对,解决问题。”
孙颖分析,预付费消费方式其实对经营者更有利,特别是对于小微经营者在经营初期回笼资金特别有用。 同时,企业本身也存在风险。 一旦管理不善,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条例》对预付费消费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作出了相应规定。” 她解释说,比如要求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如果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 经营者决定停止营业或者搬迁服务地点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消费者。 如果无法提供服务,则需要退还未提供服务的部分。
不过,孙颖也指出,《规定》只是针对预付费消费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经营者提出了要求,但这一规定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的自我约束。 实践中,各地也有必要结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出台一些具体的地方监管措施。
“比如,存款制度能不能实行?预付卡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比例是否应该监管?如何监管?” 孙颖认为,这些内容在国家层面上很难统一。 因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协调各部门进行管理。 而且中小型经营者众多,需要一一监管,导致监管成本较高。 “所以具体落实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聪明才智来落实。”
恶意索赔将不再受到惩罚性赔偿
“社会上关于是否支持专业打假的争论已经有近30年了。” 孙颖说,自1995年王海成为第一个专业打假人以来,社会上出现了无数王海和专业打假团体。 刚刚出现。 2013年,《消费者法》修改,惩罚性赔偿金额提高了一倍至三倍,最低赔偿额为500元。 专业防伪人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如今,一些专业打假者甚至变成了企业化、家庭化,并有蔓延之势。 而且,一些专业打假者的行为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专业打假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专业理赔相关案件被曝光于公众面前,公众对专业打假人员的态度也出现了严重分化。 比如被誉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被网友称为“打假斗士”; 另一方面,因其年收入达数千万元,他也面临着“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等质疑。
专业索赔的双重性,一方面确实起到了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经营者和诚信建设带来了困扰。 这给《条例》的制定带来了问题。 带来了困难。
“最初的考虑是将专业索赔人排除在消费者概念之外。” 孙颖解释说,既然专业防伪也有消费者属性,那么肯定要把专业防伪彻底排除在消费者的概念之外。 困难重重,《条例》最终选择了限制权利。
职业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和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并不是说专业的打假人就一定不好。如果他们被用作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超出了法律的范围。” 孙颖认为,《规定》并没有对专业打假人员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相反,它是通过限制专业打假者的行为来防止专业打假者滥用消费者权利。 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意味着今后专业索赔人多次利用投诉、举报迫使经营者妥协、为自己谋取不公平利益的行为将不予支持。
《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对职业债权中常见的两种情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首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的除外。
二、经营者以夹带、调包、假冒、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法律不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专业打假者主要利用惩罚性赔偿来获取利润,孙颖解释说,第四十九条实际上是有针对性地限制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以此遏制专业索赔的泛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要求并提高补偿金额。 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 追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条例》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条例》不支持夹带、换包、假冒、篡改产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恶意主张。 不仅如此,《条例》还将进行问责和处罚。
“在职业主张问题上,《条例》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也维护了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 在孙颖看来,《条例》通过“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实际上对职业主张的合法性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禁止“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悉”
除了预付费消费和职业理赔两大痼疾外,《条例》还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平台经济,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和优势地位,进行“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悉”、虚假营销,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线直播期间“产品”。 《条例》还对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网络消费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同交易条件下设定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经营者通过自动延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着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之所以在《条例》中出台相关规定并补充相关情况,在孙颖看来,主要是因为法律制定和修改周期长,无法及时调整和应对新问题、新矛盾。是在时代的发展中产生的。 在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延续了20年。 当社会发展出现新问题、新矛盾时,《条例》的出台可以为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指导。
对于如何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大宣传解释力度。 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与安全消费行动、消费者投诉公告、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体系、网上消费纠纷解决机制、12315“五个先进”等工作深度结合,深化消费理念消费者保护。 民心,让广大经营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降低合规成本和违法风险。
二是抓紧修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三是继续推进“铁拳”、“守护消费”等执法行动,直面消费者诉求和社会关切,严厉查处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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