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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准入门槛
《办法》进一步完善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包括提高主要投资者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提高主要投资者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增加具有消费金融经验的投资者数量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等。
其中,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其资产指标由此前的“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上调。口径)”改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由此前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提高主要投资者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主要目的是“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撑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 同时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利于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同时,《办法》中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要求也从不低于30%提高到不低于50%。 上述负责人指出,提高这一比例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从近年来监管实践来看,提高主要投资者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股东的意愿。更好地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 其次,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因股权相对分散而导致公司治理失灵和失衡问题。
取消非主营业务和非必要业务
《办法》还进一步调整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方面,区分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 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债券”等七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证券投资相关咨询服务”等四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 “消费金融”将纳入专项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只有具备良好经营状况、具备资质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才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申请经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非主营业务、非必要业务将被取消。 例如,“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就不属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对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不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销消费贷款相关保险产品”。 “商业。
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追收债务
《办法》还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消费金融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缓解贷款风险的手段。 但长期以来,一些消费金融公司过于依赖这种模式。 他们放松了对借款人信用资质的实质性审查,独立风控能力不足,还面临担保公司无法赔偿的风险。 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需要缴纳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因此,《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贷款余额总额的50%,并未来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 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办法》专门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作机构管理”两个章节。 上述负责人指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于中低收入人群等长尾客户群体。 《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完善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机制等措施,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此外,《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 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催收业务,《办法》进一步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督促借款人依法合规清偿债务。 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进行催收。
对于外包催收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应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催收策略和合规要求,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并落实催收机构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催收活动。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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