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局、委)、交通运输部门(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汽车生产企业、行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高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道路通行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基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选定搭载自动驾驶技术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具备量产资质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并开展准入试点;对于已获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将在限定区域的道路上开展试点。交通运输运营须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三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四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类》(GB/T 40429-2021)中定义。 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用户加强能力建设,在保证安全的同时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迭代优化,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高质量发展。 基于试点经验积累管理经验,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应用
汽车生产企业和用户组成联合体,参照实施指南,制定申报方案,经拟运营城市(含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市),主动向车辆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报。 一、拟运营车辆的城市应具备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网络安全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方案进行审核,报送2023年12月20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纸质版三份,光盘电子版一份)。 本次集中申报完成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试点实施和联合体申报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申报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择优选择联合体进入试点程序。
(二)试点实施
1.产品准入试点
(一)测试与安全评估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要细化和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测试和安全评估方案。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营地市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产品检测和安全评价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安全评估方案、实施情况、结果等进行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根据监测情况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要求。
(二)产品准入许可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检测和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信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相关规定,经受理、审查、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 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规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和其他限制措施。
2.道路通行试点
获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将在有限区域进行道路试点。 试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办理登记,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 车辆登记前,如申请变更试点使用单位,还需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还必须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经营资质,并符合经营管理要求。
3、应急响应
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试点用户、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车辆运营地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
(三)试点暂停和退出
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涉嫌安全隐患的交通事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防护义务的,试点予以暂停并整顿。 如果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安全隐患,以及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用户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证试点实施的,应当退出试点。
(四)评估与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及时评估车辆运营条件,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经营范围,根据行业和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道路准入试点实施指南的相关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加强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申报和审核,督促和指导市级政府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车辆运营地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车辆运营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要建立组织机制,落实政策保障,结合本地实际,精心挑选、组织基础性、特色化的应用方案,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妥善应对安全风险。和紧急情况。 。
(二)强化责任落实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承担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落实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 试点用户应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三)营造良好环境
车辆运营城市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规划、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运营资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快能力提升,鼓励城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发展。监控平台与其他政府信息管理系统集成,集约化、协同化建设。 行业组织和机构要加强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检测、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能力,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四)做好总结推广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定期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凝聚各方共识,逐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自动驾驶、“车路云”等,我们将梳理细化可复制推广的试点成果,支持进一步推广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部
2023 年 11 月 17 日
相关报道
智能网联汽车的重磅消息是接入试点工作已经启动,概念股名单也已公布。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