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动
刚刚,中国证监会发布最新通知。
据证监会最新公告称,为进一步优化制度,证监会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反复论证评估,在完善融券制度的前提下,优化完善了融券制度。保持整个系统的相对稳定性。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1、有针对性地调整优化融资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制度,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分阶段收紧融资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2、融券方面,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低于50%提高至80%,参与融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充分发挥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3、出借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出借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为凸显上市公司高管聚焦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借贷。 上市初期适当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的放贷方式和比例。
此外,沪深交易所也发布通知,进一步细化相关安排。
其中提到:
1、投资者出借和出售证券时,出借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 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出售证券时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成交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战略配售股票或大股东、特定股东大宗转让股份等限制转让股份的,在限售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融券方式出售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人在取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之前,存在上市公司股票的融券合同尚未结算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股份之前先结算融券合同。
3、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在承诺持有期内不得出借其配售的股票。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结算的借贷合同到期后不得续展。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内,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票的,应当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出借金额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借出配售股份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配售股份总数的20%;
前五个交易日内借出的配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配售股份总数的50%。
此前,上市首日“做空”自己引发争议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出台这一政策与此前发行金地股份有关。 因为限售股的融券发行,金地股份一度被推到了市场的风口浪尖。
9月1日,金地股份正式挂牌上市。 上市首日,金地股份以融券方式出售458万股,其中当日向金地股份再融资方式共借出470万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有战略配售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数量为4,700,871股。 金地股份上市发行价为21.77元/股。 当日股价最高触及61元/股,收盘报48.27元/股。
消息发酵后,市场很快发现相关证券来源来自员工参与的战略配售资管计划。 它们是限制性股票,股票是通过再融资借出的。 因此,金地股份“抛售证券做空自己”的话题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9月19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回应称,金地股份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资管计划将股票借给了金地股份。公司于上市首日通过再融资业务。 证券金融公司随后将证券再融资给13家证券公司,124名投资者按规定出售了13家证券公司的证券。
证监会表示,相关融券业务符合现行监管规定,不存在相关主体绕道减持、串通利益输送等问题。 同时,监管部门还表示,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的股票分阶段出借规则进行进一步论证和评估。在市场上。
证监会当时表示,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新股上市初期的流动性,抑制价格过度波动。 战略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到期后,将收回全部股份,仅取得出借资金,并继续作为限制性股票进行管理。
随着话题的发酵,限制性股票上市后可以出借的要求也被热议。 有几个主要关注点。 限制性股票出借是否会导致“禁售期”失效、“变相减持”? 战略配售投资者融券是否应当披露信息; 战略配售投资者融券规则是否存在漏洞; 能否允许更多普通投资者参与融券业务?
以下为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通知全文。
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在充分评估后,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配股制度进行了针对性调整和优化。和评价。 在保持体系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了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借贷。
融券方面,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低于50%提高至80%,参与融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充分发挥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来源配置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管理。 出借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出借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为凸显上市公司高管对主业的专注,可取消并适度限制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借贷。 上市初期其他战略投资者的借贷方式及比例。 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各类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力度,拉紧制度围墙,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对各类违规行为一举查处,严惩不贷。
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融券业务的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的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券交易安排的通知
上证发[2023]157号
各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证券借贷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证券交易有关安排予以通知。借贷交易及转融资融券交易如下:
1、投资者出借和出售证券时,出借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 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出售证券时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成交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战略配售股票或大股东、特定股东大宗转让股份等限制转让股份的,在限售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融券方式出售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人在取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之前,存在上市公司股票的融券合同尚未结算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股份之前先结算融券合同。
3、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在承诺持有期内不得出借其配售的股票。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结算的借贷合同到期后不得续展。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五个交易日内,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票的,应当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出借金额为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借出的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借出的配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配售股份总数的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配股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串谋锁定配股资金、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资金配置机制,防止利益输送。 会员应按照穿透原则核实投资者情况,加强对投资者融券行为的管理。 根据投资者类型和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由会员负责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的实施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对投资者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融券、转融券业务。
七、会员、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券交易实施办法》采取自律监管。 (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措施或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融券交易和转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交易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准备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确保业务顺利运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资融券交易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资融券交易如下:
1、投资者出借和出售证券时,出借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 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出售证券时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成交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战略配售股票或大股东、特定股东大宗转让股份等限制转让股份的,在限售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融券方式出售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人在取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之前,存在上市公司股票的融券合同尚未结算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股份之前先结算融券合同。
3、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在承诺持有期内不得出借其配售的股票。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结算的借贷合同到期后不得续展。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五个交易日内,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票的,应当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出借金额为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借出的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借出的配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配售股份总数的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配股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串谋锁定配股资金、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资金配置机制,防止利益输送。 会员应按照穿透原则核实投资者情况,加强对投资者融券行为的管理。 根据投资者类型和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由会员负责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的实施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法行为或者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转融券业务。
七、会员、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交易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自律监管。 (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措施或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融券交易和转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交易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准备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确保业务顺利运行。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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