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9月28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及配套材料清单。
今年5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至3号》实施。 目前,在管理人注册方面,申请机构质量显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显着增强。 《办法》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规范运作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基金备案方面,鉴于现有规则相对分散,亟待整合,为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的透明度,中国基金备案协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 ”,对现行的基金备案自律规则以及重点关注点和案例的零散信息进行了梳理。 整合优化备案标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草了“第2号”。 《关于变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备案指引第1号》、《备案指引第2号》、《备案指引第3号》),并修改推动设立相关材料清单建立了覆盖“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全流程、体系,明确、协调的自律规则体系。9月28日,中国基金会协会正式发布注册指引第1号至第3号及相关材料清单。
《备案指引一号》和《备案指引二号》主要是对现有规则的整合和细化,新增要求较少,基本属于原则性规定。 一是完善和优化现行备案规则,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 此前发布的《备案须知》和《备案注意事项》对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对引导行业合规运营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备案指引一号和备案指引二号保留并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性强、行业认可度高的规定。 二是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支持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 积极落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的要求,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专人专人、专人办理服务,有针对性地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基金扩张限制条款; 根据证监会近期公布的《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建设的意见》,将做好衔接,允许私募基金增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此外,为符合商业惯例,将优化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后扩容要求,明确股权转让债权投资规定,支持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备案指引3号主要明确了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变更程序和材料要求,区分了原管理人正常经营和注销、失去联系等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的差异化变更要求。
备案指引一至三号发布后,中国基金会计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和清算等事宜。 现有资金如不涉及变动,不会受到影响。 华夏基金同步修订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配套备案指引同时发布。 备案指引和材料清单发布后,《备案须知》、《备案注意事项》和《备案材料清单(2020年3月发布)》将同时废止。
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备案指引一至三号,后续将配合证监会部门规章的修订发布,同时完善自律机制。规范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纪律规则,加快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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