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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常规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 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进信托公司稳健经营,有效降低信托公司经营失败和负外部性的可能性,维护金融稳定。
《办法》的发布一方面说明,监管部门在信托资产规模特别是资管信托类别超过一定标准时要“另眼相看”,加强监管,重点监管,严密监管,使之“做大做优”“做大做强”,而不是一味追求规模扩张、体量扩张、外延式发展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另一方面表明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更多机构逐渐成为“小而美”、“专精”的有特色、差异化的资产管理机构。
《办法》实施后,与此前内部实施的评级分级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规范化。 与此前内部实施的评级分级办法相比,《办法》更加规范、系统、全面。 监管办法共设置了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等五个主要评级模块。 5大模块中,前三大模块各占20%,行为管理占30%,业务转型占10%。 这是他们各自的重量。 与此前的评级分级方法相比,《办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增加了6个评级,即1级至6级。级别越高,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 这也是《办法》的最大亮点。 此外,业务转型权重占10%,对于当前信托行业在新分类监管背景下加速业务转型、加速回归资产服务原有定位具有重要带动作用和明确的政策方向。信托业务为主导业务。
第二个特点是联动。 所谓联动,是指本次出台的评级分级办法不是为了评级而评级,也不是为了信托公司有名字、有噱头对外宣传而评级。 这次更重要的是为分级分类监管创造条件。 并提供基础打基础,因此评级对应的是分级分类监管,具有非常明显且较强的联动性和同步性。 未来,在评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对六类不同级别的信托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 此外,不同级别的信托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领域、创新资质等方面也将受到区别对待。 因此,《办法》体现了奖好限坏、奖好罚坏的明确原则,避免了以往监管评级条件下评级分级与分类监管脱钩。 因此,它避免了大锅饭和一刀切的平均主义的重演,更多的是赏善罚恶的特点。 此外,根据不同的评级分级标准,信保资金的缴纳标准也有所差异。 级别越高,风险越大,缴付信保基金的比例越高,缴付信保基金的金额也越大。 这也是《办法》联动的重要体现。
第三个特点是实用性,或者说执行力。 《办法》的相关规定非常具体,经过量化考虑,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6级分类中,1级至3级为管理健全或基本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强或基本能够抵御风险的信托公司。 4至6级是指信托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严重甚至混乱,风险较高,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结合各种权重指标,每个级别都非常清晰。 可以简单理解为:1至3级信托公司是经营正常、发展健康的公司,4至6级信托公司是问题严重、风险巨大的公司。 在初评阶段,《办法》具体规定了哪些场景可以提升一级,哪些场景需要提升一级,甚至二级。 比如是否有刑事案件、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增加10%、是否协助监管部门化解其他机构的风险等,都有很大的影响。具体化、量化的标准,使得信托机构评级分类更具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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