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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加快行业转型发展
本报记者 刘琪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指引,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了《监管评级分类》 《信托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增强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 性质和有效性将有利于加快信托业转型发展,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办法》共六章35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及补充规定,总体规范了信托公司的分级分类监管。 。
从具体内容来看,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和方式。 《办法》设立了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主要评级模块,分别给予20%、20%、20%、30%和10%的评分权重,并设定了初始评级评估分数和结果根据多个因素进行调整。 二是明确监管评级机构的实施流程。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收集、初评、审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 评级结果分为6个等级。 级别越高,机构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 三是明确系统影响评估的要素和方法。 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状况、同业债务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价因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影响力较高的信托公司。 四是明确分类监管的原则和措施。 监管评级由一级至六级,逐步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和信托公司现场检查频率。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相比,《办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因子设置。 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 通过设置不同的权重和分值,突出关键模块和关键指标,定量指标和定性要素相结合进行评分。
二是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监管。 强调卖方尽职调查,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地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 注重责任赔偿,要求信托公司全面评估其受托履职情况,对违约行为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四是推动服务能力提升和转型发展。 监督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发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等原有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继续压减需要整改的业务。
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常规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应根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系统重要性评估方法,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结合信托业务的风险特点。 选取上年末所有信托业务中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与机构,并统计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管信托投资者情况等指标、同业负债余额作为评价因素。 信托公司进行评估评分,选择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别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进信托公司稳健经营,有效降低经营失败和负外部性的可能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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