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2021年以来,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数量开始逐步增加。 此时,破产重整受托人的招聘标准不统一,或者管理人不能完全确定信托是参与破产重整信托案件的合适工具。 受托人应满足什么条件? 因此,在日益增多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案件中,管理人对信托制度以及信托受托人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中的作用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受托人的参与资格。
2021年,管理人对信托受托人的要求相对较低,主要关注:(1)合法、持续经营状况; (二)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三)近一年内未受过监管机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无重大违法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2021年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业务开展较少,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对信托的认识不够。 因此,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对受托人的要求仅限于受托人经营的稳定性、合规性。 其他限制很少。 现阶段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让信托公司的参与门槛较低,但不可忽视的是,低限制意味着管理人在引入信托工具时,只注重信托处置和破产重整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更多地考虑了信托制度的各个方面,而没有更深入地考虑信托制度引入的作用。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功能很可能仅限于资产剥离、风险隔离和日常维护管理。
2022年,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数量将大幅增加,资质要求将大幅提高:(1)拥有信托金融牌照并有效存续; (二)具有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能; (三)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委托资产规模要求; (四)监管评级良好,无重大风险事项,无重大负面舆情。
2022年是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大发展的一年。 破产重整信托招募受托人的情况相对较为频繁,已经出现了多起巨型集团企业重组的案例。 管理人引入信托作为破产和重组案件的基础。 工具,对信托工具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状况和监管评级提出了新的要求。 提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门槛要求。 但2021年以来,信托行业房地产违约浪潮导致信托公司存量项目风险大幅上升,雷暴项目增多。 加之监管持续收紧,行政处罚数量有所增加。 ,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难以满足条件。
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2023年至今已有5家公司发布受托人招募公告,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引入信托工具的情况增多,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的信托公司数量也有所增加显著地。 。 2023年将在2022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1)复杂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相关实务经验; (二)不存在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情况,且限制进一步增加的。
管理人对信托受托人的要求发生了显着变化。 一是“复杂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相关实践经验”。 管理人对信托受托人角色的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并已开展服务于信托业务并积累了业务经验的信托公司未来可能具有更明显的先发优势,而新成立的信托公司可能会遇到无形的“门槛”; 其次,“现有信托公司不存在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情况”。 “情况”是指管理人对受托人在信托体系中客观、中立地位的思考,对破产重整服务案件中引入信托的进一步思考。 在现实案例中,信托公司过去发展了大量的融资信托,而幸存的信托项目很可能与一些破产重组企业有交叉。 信托计划本身有可能是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人。 因此,管理者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应考虑信托公司如何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完成专业信托受托人的工作,以反映实际情况,避免利益冲突。
2、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资质要求不断变化
1、资格要求的变化反映了管理人对信托参与破产重整的认识的变化。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是有一定门槛的信托业务,资质要求只是破产管理人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 从资质要求的变化来看,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初期,信托公司参与度较低,管理人对信托的认知度较低; 随着破产管理人更加认识到信托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的优势,有了一定的认识,信托公司开始对其专业能力、经营实力、资产处置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信托制度是否有利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是决定能否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引入信托的重要依据。 但事实上,不少管理人、债权人、法官对于信托制度在参与破产重整中的作用还存在模糊认识。 初始阶段,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应谨慎引入信托这一工具。
从实际情况看,破产重整中存在债权性质多样、安排复杂等问题。 破产服务信托必须提前制定完整、全面、专业的受托人计划,这可能还需要辅以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 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信托计划良好运营。 《破产法》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法院裁决的批准等都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定。 设立信托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信托公司必须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保管、运营和处分信托财产。 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置资产,达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2、资质要求的变化也反映了业务的不规范。
目前,业界对于信托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的资格、能力和作用缺乏共识。 一方面,由于业务转型的压力和监管部门的鼓励,信托公司参与业务的意愿较强,但在破产重整领域的业务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对不足; 另一方面,管理人、债权人和法院等对信托参与破产重整抱有过多期望,期望信托公司在后续计划实施阶段有更好的表现,比如救助破产企业、改善破产状况等。通过金融资源的注入来提高还款率。 破产重整案件根据行业背景、资产状况、债权类型、债权人、投资者数量等条件的不同,差异很大。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并没有最大化其工具价值。
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中,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对于信托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的作用的认识还比较模糊。 信托公司的参与程度较低,仅限于隔离风险。 、维护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边界相对较窄。 实际案例中,信托公司参与破产重整业务的时间和业务环节都相对较晚。 他们很难在融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咨询方面做出贡献,并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受到受托人角色的限制。 定位上,没有太大的主动权和回旋余地。 如果信托公司能够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前期作为主导方或重要参与者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安排,或许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和重组方面的优势。处理。 不过,目前,破产重整案的牵头方仍以地方政府和律师为主。
3、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推广需要消除信息鸿沟。
破产管理人、债权人、法院等机构与信托公司之间存在认知差距。 如何消除信息鸿沟?
一是制定准入标准。 公开准入标准有助于消除破产管理人对信托公司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的疑虑。 由于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的破产重整,信托业务刚刚起步,相关业务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通过制定准入标准,对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管理资产、行业评级、金融科技能力、软硬件配置等设定一定的要求和限制,确保准入的信托公司拥有足够的专业服务。 能够发挥信托制度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
二是制定和完善业务规范。 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设立与管理、受托人和服务机构准入、受益人保护、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的完善来看,明确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重整计划管理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行业标准的合同模板和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管理边界职责,实现业务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以期通过较为完善的基础规定,推动信托公司有效履行受托人职责,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规范启动和长远发展。
三是构建商业生态,宣传服务信任内涵和文化。 通过弘扬信托文化,提升受托管理能力,加强信托受信服务功能宣传,引导信托公司与生态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各类金融机构等强强联手,强化信托受托服务空间。合作发展,各合作伙伴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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