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名叫张志的“85后”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开设109个证券账户,操纵“华英农业”股票。证监会决定没收张志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人民币),没收金额加罚款共计约2.66亿元。
“85后”因操纵股票被罚2.66亿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委托人姓名为张志,出生日期为1985年9月,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张志通过控制中云汇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泽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云汇尚世合众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云汇尚世共赢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周一、张某、康兵、周二、李雄、全山、罗友、余某、查某等人组成交易团队,并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的109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群)。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张志利用资金集中、持股优势进行连续交易以及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其操纵行为影响了“华英农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比如在利用资金集中、持股优势进行连续交易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共有190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了170个交易日,账户组交易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交易量的10%以上的交易日有69个,占20%以上的交易日有31个,占30%以上的交易日有11个,2017年5月4日最高占比达到41.64%。其中,有133个交易日申报买入交易,有62个交易日买入交易量位居市场第一。 该账户组单日买入交易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交易量的10%以上,有64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39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30个交易日,在2017年10月20日达到最高水平的61%。该账户组有152个交易日出现卖出交易,有57个交易日卖出量位居市场第一,该账户组单日卖出交易量占“华英农业”当日市场交易量的10%以上,有57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23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16个交易日,在2017年7月6日达到最高水平的51.41%。综上所述,该账户组资金优势明显。
期内,账户组每日平均持有“华英农业”46,053,424股,平均占流通股本的10.85%,平均占总股本的8.62%。其中,超过流通股本5%和10%的交易日分别为161天和134天,超过总股本5%和10%的交易日分别为159天和83天。综上所述,账户组持股优势明显。
上述操纵期间的190个交易日中,该账户组有170个交易日发生交易,累计报告交易51322笔,其中56个交易日报告交易笔数超过300笔,9个交易日报告交易笔数超过1000笔,在2017年12月12日最多时达2932笔,连续交易特征明显。
关于自身实际控制账户间交易,操纵期内,账户组参与交易的170个交易日中,73个交易日发生自身实际控制账户间交易(以下简称反向交易),合计成交量39,672,448股,反向交易天数占交易日数的42.94%,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买入量、卖出量的比重分别为15.89%、16.03%,反向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重有9个交易日超过10%,在2017年8月30日达到最高,为26.41%。
证监会认为,张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股权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连续地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和第三项规定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张志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和辩护中指出,张志并没有实际控制账户组操作“华英农业”,而只是一个资金配置中介,实际操作人是梁某超、王某峰;张志没有操纵“华英农业”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张志没有参与交易收益的分配,除向梁某超收取融资中介服务费外,张志没有从操纵“华英农业”中获得任何收益;调查过程未尽到全面调查义务,认定的事实与基础事实不符,相关证据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内容不真实,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审查,中国证监会认为:
第一,关于账户控制问题。张志组织交易团队,相关人员按照张志的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及具体操作。通过现场获取的计算机文件、交易终端连接、资金连接、交易员身份证明、资金配置中介身份证明等多维度证据,足以认定张志通过其交易团队控制了“华英农业”账户群交易,本案所涉及的操纵行为是由张志组织实施的,张志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而非资金配置中介。
二、当事人无操控主观故意抗辩。账户群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高行为、反向交易,且该等行为在案涉期间多次发生。上述异常操作手法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操控的主观故意。
三、当事人不存在操纵客观行为的抗辩。现有证据表明,交易员通过接受张志的指令买卖“华英农业”,集中资金优势、股权优势进行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华英农业”,存在操纵“华英农业”股价和交易量的客观行为。
四、关于本案资金去向。王某锋转给张志的资金中,除部分资金转入梁某超关联账户外,其余资金均在张志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滚存使用,其间除调拨资金、买卖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工资及房租、大额提现等。
五、关于调查的合法性。中国证监会听证会前已履行相关调查义务,听证会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补充调查。中国证监会调查全面、客观、公正,收集了相关证据,程序合法。中国证监会补充调查和谈话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并出示了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制作了谈话笔录,新收集的证据与先前收集的证据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中国证监会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张志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合人民币1.33亿元),并处以罚款132,785,829.05元(约合人民币1.33亿元)。
中国证监会严厉打击股价操纵行为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2023年执法情况汇总。
证监会上述执法总结提到,将严厉打击内外部合谋操纵股价行为。依法严惩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资金、股权、信息等优势,以市值管理为名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极其恶劣。2023年,查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与境内外热钱合谋操纵公司股价案件9起,金拓股份、森源电气、新美星等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分别被处以罚款6.6亿元、6.1亿元、罚没款9567万元。
严肃查处操纵市场的惯犯。对个别操纵市场行为多次受处罚仍未停止的犯罪分子,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如王某成团伙先后操纵7只股票,被证监会处以罚款15亿元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某成团伙操纵股票多只、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曾三次受到证监会处罚。后其再次犯罪,被证监会处以罚款2.97亿元并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以实情为依据,查处新出现的违法案件。运用基于数据的分析手段,对不断变异升级的资本市场新型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蔓延势头。如对某些团伙利用场外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利润的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个人操纵LOF基金、可转债等类型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利用远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快速卖出清仓品、倒卖商品,获取巨额违法利润的违法团伙的市场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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