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沪深证券交易所原《监管指引》发布实施以来,定期现场监管已成为压实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控制责任的重要审计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作用。
但实践中发现,仍存在部分保荐机构接到现场监管通知后擅自撤回保荐、个别监管对象被动配合等问题。
3月15日起,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发行上市准入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强调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把关人”职责监管中介机构承担防范金融诈骗的责任。 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从具体内容来看,新《监管指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一个监管到底”的原则。 为遏制和打击“监管即退”现象,强化严格监管警示和震慑,明确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回对现场督导项目保荐的,不会影响监管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交易所按照规定处理监管发现的问题。
二是扩大现场监管覆盖面。 一是增加“随机抽取”现场督导方式,明确以面向上市公司质量的保荐人专业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不定期随机抽取不同比例的受理项目启动- 赞助商现场监督。 二是明确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期间至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发生对发行人遵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启动现场监管。 。
三是明确监督重点事项和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与随机抽取的现场监管不同,问题导向的现场监管更具针对性,主要结合涉嫌财务造假等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重点在项目审查询问中。 核查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职。 同时列出了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
四是细化监管成果运用。 根据现场监督结果,酌情采取补充询问、终止审查、提请现场检查、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等措施。 并明确,通过公布现场监管典型案例,强化监管。 民众。
五是加强监督与自律的衔接。 明确规定,对现场监管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新增对前期举报问题未能督促有效整改、老问题重复违规等更为严重的情节。 。
此外,为解决实践中个别监管对象被动配合的问题,强调沪深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采取暂不受理等纪律处分。该文件将被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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