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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显示,谢某弟借用证券账户多达5个从事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总额达35.77亿元。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责令谢某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
借用他人账户进行巨额交易35.77亿元
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谢某弟共借用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详情如下:
“胡某勤”证券账户于2006年7月7日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车角街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谢某弟借入“胡某勤”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张某”的证券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开立。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谢某弟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尤某真”证券账户于2020年4月20日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鹤庆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谢某弟借用“尤某真”证券账户。尤某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姚某明”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27日在华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开立。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谢某弟借用“姚某明”证券账户。姚某明”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赵某”的证券账户于2020年9月1日在华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开设。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谢某弟借用了“赵某”的证券账户。赵”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借款期间,谢某弟与账户提供者约定按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 据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借款期内共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借用他人账号是违法的
我可以借用他人(包括亲戚)的股票账户来买卖股票吗? 规定很明确:不可以。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弟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谢某娣在辩护材料中指出:第一,她与胡某勤、张某、有珍是合作关系,从事证券业务。 双方按约定比例出资入股,账户持有人自行承担损失。 它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他不知道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明”、“赵某”的证券账户。
针对谢某迪提出的申辩理由,广东证监局认为,本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充分,证明谢某弟实际控制“胡某勤”等5家公司。 涉案账户,并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进行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款行为。 与此同时,“姚明”、“赵”账户的所有者姚明、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介人张1均认定,该账户是经张1介绍后借给谢某迪使用的。我局未采纳谢某弟的辩护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谢某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处40万元罚款。 美好的。
警惕“场外资金配置”行为
谢某弟的“借用”账户证券交易与场外资金配置账户类似。 但从谢某迪的辩解中可以看出,其“按照约定比例向相关账户出资入股,账户持有人自行承担损失”,这可能更多是一种“私募资金配置”违法证券行为。交易方式。
“场外配资”是指按照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投资者借出资金,组织投资者使用特定证券、期货账户中的借入资金和保证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 ,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入分享活动。 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系统仓库模式。 主要是指利用账户配置中介系统,将证券、期货账户拆分为多个虚拟交易子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置交易。
2.借出账户模式。 主要是指融资中介机构拥有或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向投资者提供股票、期货融资交易。
3、虚拟盘资金分配方式。 主要是指资金中介机构利用虚拟股票、期货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资金交易。 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不实际进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4.点击购买融资模式。 主要指导买方(即资金需求方)提供股票、期货交易策略,投资者(即资金提供方)提供融资资金和证券、期货账户。 双方经融资中介撮合后进行股票、期货融资交易。 ,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场外融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从事虚拟融资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投资者应警惕“场外配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选择合法机构,坚持理性投资,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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