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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措施被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并在本市使用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本实施办法的管理规定。 。
本市公交车、邮轮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评估本实施办法的实施效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 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注册,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设立或者授权销售公司。 “汽车生产企业”)落实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任,并组织评估实施情况; 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实消费者申请(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方)申请新能源汽车特别牌照配额(以下简称“特别牌照配额”),并出具确认证书; 细化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电池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要求,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废旧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电池开展监督管理。车用动力电池。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项运营配额(以下简称“专项运营配额”),指导相关运营企业申请; 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放专项许可配额。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并将会同市交通委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措施。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行。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一站式服务——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请一站式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保证各部门数据及时、稳定交互。
第四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
机构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目前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或者申请日前一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公司、人民团体、社会机构。 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良好、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现役武装警察;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申请日前连续缴纳36个月本市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四)持《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积分达到标准值,并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连续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申请日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现行驾驶证状态超标、停止、暂扣、吊销、扣押的; 自申请之日起(含申请之日)一年内驾驶机动车5次以上。 交通安全违规或累计记分达到12分。
第五条(特别许可配额)
在控制非经营性公交车总量的原则下,本市对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免费发放专用牌照。
申请特殊配额,个人用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名下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无使用本市专用车牌配额的;
(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公交车配额的证明;
(三)本人名下无登记使用非营业性乘用车配额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已登记专用号牌配额的新能源汽车报废并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被盗等手续的,专用号牌配额自动失效。
第六条(专项行动配额)
按照本市现行营运车辆配额管理规定,新增营运指标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指标。
特殊运营配额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转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按照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注册专用运营指标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得更新。
第七条(通行便利性)
货物运输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货物运输的,市有关部门将支持相关车辆在本市货车限制区域通行,并优先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
第八条(车辆登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适用特殊车牌配额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进行验证。
第九条(特别许可配额的申请)
本市通过“一站式服务——办理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一件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认定证书审核。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申请专用车牌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交的销售车辆资质证书进行审核。 符合申请特殊车牌配额条件的,开具确认凭证。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凭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项许可配额。
第十条(车辆登记手续)
消费者可持车辆购置发票、专用车牌金额、相关纳税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变更)
在本市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在共有人之间转让或者变更,且符合《机动车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情形,且受让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受让方可以申请专项许可配额,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 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受让方不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向受让方出具确认凭证。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收集)
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数据采集和监控市政平台。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执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新能源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十三条(制造商的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拥有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和售后应急支持服务,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修理责任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换、退货》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销售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证要求,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时,须主动出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 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及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并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智能充(换)电设施有义务满足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相关充(换)电设施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必须保证新能源汽车及其搭载的车用动力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告知消费者其实施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和范围。第三方机构。 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实体,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申报。 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我国强制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并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企业责任评估及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车用动力电池监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废旧汽车动力电池追溯和回收的主要责任,可按照《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 2017),具备车用动力电池全流程监管和追溯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电池代码纳入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中。 转让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时,转让方应当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车辆动力电池编码流程进行追溯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登记表中。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于未完成车辆动力电池代码采集并转让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的情况,本市将不再发放专项牌照配额。
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不得擅自拆解、丢弃汽车动力电池。 新能源汽车报废后,车辆或车辆动力电池车主应主动将车辆动力电池返回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废旧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理、消费者充电(更换)条件的落实等承担主要责任,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后监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履行上述责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暂停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本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方)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车型登记信息、销售产品的一致性以及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专用车牌配额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吊销确认凭证,市交通委将收回专用车牌配额,市公安局将予以没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及编号的车牌和行驶证; 消费者因经营目的使用非商用新能源汽车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电池的,一经核实,相关信息将被记录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纳入本办法实施措施 实施期间,禁止申请特殊许可配额。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附则)
本市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规定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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