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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新规:限制基金经理闭市期间辞职,但持有期基金仍需明确】长期以来,投资者因基金经理闭门辞职而深受煎熬。 现在,终于有了政策层面的限制。 11月24日晚,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登记规则》。 两个文件规范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基金业机构管理。 对管理职责、职业行为规范等细则进行了修订。
基金经理在停牌期间辞职,让投资者长期饱受煎熬。 现在,终于有了政策层面的限制。
11月24日晚,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登记规则》。 两个文件规范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基金业机构管理。 对管理职责、职业行为规范等细则进行了修订。
闭门期间辞职并保持沉默两年
新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基金经理的辞职,尤其是在休市期间。 外界对此高度关注、叫好不已。
具体来说,新规定明确了因辞职、工作变动而不能注册基金管理人的四种情况:
1、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或封闭期且主动退出,且退出期限不少于24个月(含静默期)。
2、在管理公募基金产品一年内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交接或无特殊情况主动辞职,且辞职期限不少于18个月(含沉默期)。
3、短时间内频繁更换工作单位,即最后工作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且3年内更换工作单位2次以上; 或最后任职单位为非公募基金管理人且3年内更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辞职不满6个月的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
也就是说,如果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期或截止期内主动辞职,两年内将无法管理新基金; 如果产品期限不足一年,如果他主动辞职,18个月内将无法管理新基金。
新规一出,就引起了高度关注。 毕竟之前这两种情况都没有特殊的监管限制,静默期也只有6个月。
沉默期的转变:从3个月到24个月,历时14年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一直在完善基金管理人离职“静默期”的相关规定。 不仅对封闭期间的辞职情况制定了新的规定,而且“公事公办”的静默期也逐渐延长。
2009年,证监会颁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辞职不满三个月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研究和贸易。” 该文件仅适用于公开发行。同年,中国基金会协会发文规定,三个月静默期的要求也适用于私募。
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均适用 3 个月的静默期,为期 13 年。 到2022年才会分别设置“公私”和“公私”的静默期。
2022年2月,“离家出走”的沉默期延长至6个月。 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离开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少于6个月。 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2022年5月,证监会对“公私事”作出单行规定。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显示,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员工辞职安静期制度,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重大投研人员不得从事非公开募集业务。离职后一年内从事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在此之前,基金经理从退出公募到发行自己的私募产品只需要等待三个月的时间。
就封闭期基金管理人辞职而言,此前监管中并无专门规定。 和普通的“下班”一样,安静期长达6个月。 现在新规已经出台,静默期增加了两倍,从6个月延长到2年。
尚待澄清:持有期是否算封闭期?
此次出台的新规,是监管首次限制基金经理在停牌期间辞职,具有进步意义。 但与此同时,一些细节亟待明确。 例如,持有期基金的持有期算不算封闭期?
从概念和产品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持有期并不是封闭期。 持有期是持有型基金的锁定期,封闭期是常规开放式基金的锁定期。 但从赎回流程来看,持有期和封闭期非常相似。 它们都有锁定期,在此期间持有人无法赎回。
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持有期间离开公司,可视为中途离开公司,束缚了持有者。 而且,近年来,持有型产品越来越受欢迎,基金经理经常出现中途逃跑的情况。
例如,原浙商基金基金经理查小雷于2022年1月13日一键清仓管理的11只产品。其中,4只基金仍处于持有期内,无法赎回,其中3只基金已到期。持有期限仅为一年。 然而查小雷并没有坚持到持有期结束。 同年9月,查小雷开始在华泰证券从事资管产品工作。 那时,六个月的沉寂期刚刚过去。
新规定后,如果出现同样情况,明确基金管理人将因公募产品成立不到1年而主动离开公司,并保持沉默18个月。 但尚不清楚的是,在持有期间辞职是否会导致两年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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