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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 它结合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和中国证监会对投资者的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保护职责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本条例确定的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等,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其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定运行。
(二)系统研究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问题,参与制定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 制定银行、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并提出制定、修改建议。 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相关监管制度。
(三)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四)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施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统一编制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数据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职责。
(七)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科技监管工作,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风险监测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八)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制定股权监管制度,依法审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动情况,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动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或者进行处罚。
(九)建立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证券期货等领域以外的金融检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涉及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相关单位。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建立银行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清收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金融机构清收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一)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与法律。 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新业态、新产品的违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要求,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履行地方金融相关职责风险处置。
(十三)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信息技术外包等合作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针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措施。 措施。
(十四)参与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 加强和改进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坚持合法监管与违法监管并重,不断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的协调配合,消除监管空白和盲点一是强化金融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强化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加强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检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关键岗位和关键岗位的监督控制。关键环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的队伍、专业、正直、清廉的监督铁军。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职责分工。 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机制,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 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查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从事特许金融活动的有关组织。责,并采取相关措施或予以禁止。 三、教育、养老、房地产、商业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开展防范配合。 四、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防范和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 五、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处置,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排查、善后处置和维稳工作。 六、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新业态、新产品的违法金融活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分工。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给予支持配合。 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分工落实或者督促有关机构落实处理投诉举报的主体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案。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并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部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 三、检察机关对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检察意见。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主要职责制定职权清单,明确职权名称、职权种类、设立依据、方式等。逐项履行职责情况、问责情况等。 在此基础上,制定服务指引、操作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设立下列局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构日常运行工作,承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部。 负责研究并组织实施金融业相关改革开放政策的具体工作。 系统研究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监管方式和运行机制,提出相关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监管制度。 负责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统计与风险监测部。 建立监管统计制度。 负责监管报表编制、信息披露、数据共享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 协调非现场监管工作。
(五)科学技术监督司。 制定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按分工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推进数字信息建设。
(六)公司治理监察部。 建立公司治理监管体系。 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监督,对金融控股公司、保险集团等机构进行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根据风险监管需要进行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案件逐案风险处置。
(七)普惠金融部。 监督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政策要求,制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规范普惠金融秩序。
(八)金融机构准入部。 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准入制度,研究架构布局,实施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准入管理,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格。
(九)大型银行监管部。 负责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估,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风险个案处置处理。
(十)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 负责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估,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逐案开展案件风险处置。
(十一)农村中小银行监管部。 负责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估,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逐案风险处置。
(十二)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负责财产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估,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逐案风险处置。
(十三)人身保险监管司。 负责人身保险机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估,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逐案风险处置。
(十四)资产管理机构监管部。 负责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估,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风险个案处置处理。
(十五)非银行机构监管部。 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估,开展现场调查并采取监管措施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逐案风险管理。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稽查局。 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现场检查项目立项、实施及后评价。 提出现场检查意见,采取监管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七)保险与非银行机构稽查局。 制定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现场检查项目立项、实施及后评价。 提出现场检查意见,采取监管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八)机构回收处置部。 制定相关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和程序,对风险严重、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和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对相关金融产品进行合规适当性管理,组织查处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建立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二十)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 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举报渠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 研究针对跨部门、跨地区、新业态、新产品的违法金融活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十一)检验局。 制定审计工作制度。 组织对涉及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如果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指导检查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二)行政处罚局。 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审理意见,组织听证会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内部审计部(党委巡视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定系统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系统有关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组织系统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监督和检查系统内部审计和检查工作。
(二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负责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及涉港澳台事务。 负责外资银行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估,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逐案风险处置。
(二十五)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设置、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财务会计部。 负责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及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 依法加强对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财务会计监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十七)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承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党委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工作。 负责系统党建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 负责系统党的宣传工作。 领导全系统的统战和群众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本市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9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 正厅级领导职务114人(其中首席风险官、首席检察官、首席律师、总会计师各1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机关纪委书记1人)。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立检查组,作为正厅级直属管理机构,负责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组的编制和领导职务人数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行派出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配置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机构设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设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党委决定并报中央机构设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设置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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