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财联社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多家券商已收到监管通知,要求自11月9日(即日)起,每日日终DMA业务按照管理人维度【名义本金规模=最大(长短组合(长名册、长短组合短名册)+非长短组合名册]不得超过11月8日日终规模,管理人可在不同名册之间进行额度调整产品。
在量化DMA业务的同时,场外个股借贷规模也受到限制。 通知显示,自11月9日起,场外按经理维度日终个股借贷(ETF暂不受影响,后续情况如下:本金规模不会超过11月8日收盘时的名义本金规模。管理人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额度调整。
在明确DMA等业务是限制新增而不是暂停新增后,规范个股场外衍生品新增规模的理由是什么? 减少OTC创新业务是为了限制卖空吗? 对各方影响有多大? 针对这些问题,财联社记者请多位业内人士解读这一要求的影响。
解读一:初衷是为了防止资本空间打开后资本重的企业蜂拥而去。
尽管讨论热烈,但业内人士认为,监管要求控制DMA、场外股票借贷等场外衍生品新增规模并不令人意外。 此举的根本原因是监管要求券商向资本密集型、专业化、稳健发展。
11月4日起,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新一轮调整修订,旨在鼓励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一步鼓励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引导证券公司在投融资、交易等方面发力。 防止券商在资本空间开放后跳入衍生品等重资本业务,背离政策初衷。
消息人士指出,监管要求券商坚持集约专业化原则,审慎开展重资本业务,督促券商重点拓展做市、跟投、投行等服务资本的业务。资本空间打开后的市场。 有效控制境外衍生品、融资融券、单向自营交易等业务规模。 其中,个股衍生品合约规模(名义本金)不得超过《计算标准》征求意见之日各自现有合约规模。
“对DMA业务的适度管控,体现了修订券商风控指标、优化投行、做市、资管等业务的监管导向。”该人士指出。
财联社记者对券商DMA项目进行了报道,市场对这一创新产品非常关注。 DMA业务,即多空收益互换,主要是指量化资金通过经纪商自营交易台加杠杆的形式。 在DMA中,私募基金向券商交易台支付20%的保证金,后者收到保证金后可以提供80%的资金,相当于杠杆增加了4倍。 这也可以理解为量化策略融资的一种方法。
一些券商非银分析师表示,DMA业务是各券商目前重点研发的衍生品业务之一。 主要替代此前被监管叫停的AB互换业务; 本质上是借用证券公司的制度进行多空操作。 掉期主要是指通过券商自营交易柜台撬动量化资金的形式。 从私募和杠杆的结合就可以看出,它占用了券商大量的资金。 如果没有新的规模限制,资本开放后,券商可能会加大对这项业务的投入,这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解读2:控制DMA大小不能简单理解为减少空头曝光。
对于部分投资者提出的“监管DMA业务是否是为了限制卖空”的疑问,有分析人士指出,DMA业务虽然属于量化私募产品类型,但该业务既有多头仓位,也有空头仓位,且这并不是市场所理解的简单的卖空减少。 力量。
因此,该人士认为,限制DMA规模增长的大概率是降低特定业务的杠杆率,释放资金,发展监管支持的业务模块,包括做市、跟投等业务。
不过,也有券商指出,场外衍生品中场外期权的做空规模并不小,而且这些做空股票大多属于沪深300、中证500等蓝筹股行列。如果这部分也受限制,将利好当前市场蓝筹股。
解读三:各方影响力如何?
目前市场上尚无DMA业务的官方统计数据,但财联社记者从多家私募及券商处获悉,目前国内DMA业务规模约为4000亿元,已超过 产品的规模。 如此庞大的创新业务,新的管控规模会带来什么影响?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衡量这一要求对各方的影响,还需要看各方的利益。 从经纪商的角度来看,DMA产品必须满足高频交易的链接需求。 一些经纪商建立了自己的DMA系统,可以供客户在收益互换场景中使用。 客户的订单通过经纪商的自操作系统提交给交易所。 ,专门的系统可能花费数千万美元。
证券公司的盈利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可以贡献交易量,体现在股票交易量市场份额的增加;
二是加大监管规模。 私募托管是近年来券商业务转型的重点方向;
三是提供杠杆资金,可以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
再看私募,今年以来,凭借DMA业务良好的收益率,不少中小量化基金公司迅速拓展DMA业务,甚至进入百亿私募行列。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向个人投资者销售DMA产品存在合规风险。
有私募人士指出,向个人投资者销售高杠杆DMA产品至少违反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两项规定。 ”。
首先,根据《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益互换交易对手方应当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并符合《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 规定规定,收益互换交易对手应当是机构投资者,而非个人投资者。
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衍生品交易不得转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特定结构的衍生品不得通过私募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 提供衍生品产品通道服务,不得为不符合专业交易者标准的投资者提供衍生品交易通道服务。 此外,就总杠杆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即杠杆不能超过2倍。
可见,DMA新业务管制后,券商在交易量、托管规模、资金收益等方面或将受到限制和影响,而中小私募或将失去大规模超车的起步产品在角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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