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3]151号
各市场参与者: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出现股本亏损、净利润亏损,或者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且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 (以下统称“不符合标准的股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交易所》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前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判断是否存在股份流失、净利润损失、股利分配不规范等情况; 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未事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股份。
3、本通知所称“断股”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任意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票发行价。奉献。 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期为基准倒推计算。
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前款规定的主体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4、本通知所称净值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中任意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最近会计年度或最近的财务会计报告期。 股票的收盘价分别按照最近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计算。
5、最近三年未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的30%以下已披露,但财年净利润为负数,未纳入其中。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市公司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7、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或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抵押品的,因违约处置减持的,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八、相关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减持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业务规则。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6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证字[2023]924号
各市场参与者: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出现股本亏损、净利润亏损,或者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且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 (以下统称“不符合标准的股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前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判断是否存在股份流失、净利润损失、股利分配不规范等情况; 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未提前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4、本通知所称“断股”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任意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减持计划公告时的股票发行价。首次公开募股。 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期为基准倒推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适用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主体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5、本通知所称净值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中任意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最近会计年度或最近的财务会计报告期。 股票的收盘价分别按照最近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计算。
6、最近三年未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年均净利润的30%已披露,但净利润为负数的财年并未计入。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适用本通知; 上市公司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8、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或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抵押品的,因违约处置减持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九、股东违反本通知减持股份的,本所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业务规则。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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