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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司 海关总署 国防科工局关于实施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年第27号相关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决定对特定的无人机或者与无人机相关的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特征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特定无人机、无人飞艇专用的最大连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航空发动机(参见海关商品编码:,,,,,,,,,,,,,,,,,,, ,)。
(二)专门用于特定无人机、无人飞艇且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有效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目标指示激光器等。
1、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工作范围大于5公里(km)且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1)带状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波束赋形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能够在高于55摄氏度(°C)环境下稳定工作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目标指示激光器(参见海关商品编号:):
(1)免温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耳(mJ);
(3)稳定性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专用于特定无人机、无人飞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具有下列特征之一(参见海关商品编码:、、):
1、无线电视传输距离大于50公里(km);
2、一站可控制10台以上机器。
(4)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公里(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见海关商品编号: )。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机、无人飞艇”是指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双规飞行器、无人飞艇出口管制的公告》)第1.1款规定的。 -使用物品”)。 所列条件下的无人驾驶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原件或者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二)出口物品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介绍;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本公告所列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物项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批准的,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单证材料的保管期限等,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规定。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发放出口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凭商务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许可范围出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商务部或海关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
2023 年 7 月 31 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在一些无人机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攸关方,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决定对无人机实施专项临时出口管制。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列指标(参照海关商品编号:,,,,,,,,,,,,,,,,,),未经许可的无人机,不得出口:
能够在操作者自然视距之外可控飞行,最长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公斤(kg)或空重大于4公斤(kg),且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载人飞行器或无人飞艇: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的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认可认证的功率限值的;
(二)携带具有抛掷功能的负载或者自带抛掷装置的;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支持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4)所携带的红外热像仪的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毫开尔文(mK);
(5) 所搭载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搭载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1-2012规定的3R、3B或4类激光产品;
2、所搭载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1类激光产品。 激光脉冲一秒内最大发射功率大于52.78瓦(W);
3、所搭载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中》规定的1M级激光产品。 激光脉冲在一秒内的最大发射功率大于67.81瓦(W)。
(6) 可支持非认证有效负载。
“现有控制指标”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15年第20号公告( 《军民两用无人机出口临时管制实施规定》(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符合这两类指标的无人机出口应按照上述公告要求取得出口许可证。
二、临时管制期间,对于所有指标未达到现行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无人机,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武器扩散破坏和恐怖活动或用于军事目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原件或者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二)出口物品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介绍;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商务部收到出口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本公告所列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物项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批准的,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六、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核发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单证材料的保管期限等,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规定。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发放出口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凭商务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许可范围出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商务部或海关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临时管制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
202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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