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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协会自律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修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以下简称《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明确规定检查对象必须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并详细说明了自律检查的七种主要方法,明确了现场检查和场外检查的行为规范。实地检查。 此外,为了防止督察人员谋取私利,《文件》还对督察工作的禁区划出了“红线”。
自律检查工作必须走正路
《文件》规定,协会对协会会员、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基金从业人员等自律管理对象的自律检查,适用本规则。 检查对象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和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此外,协会可根据自律检查工作需要,委托地方行业协会或基金服务机构聘请或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自律检查工作,并出具专业意见。 受委托检验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协会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文件》明确,协会发现被检查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行为,将采取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按照相关自律规则采取措施,或者报告其他检查结果。
协会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对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超越自律——协会纪律管理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
此外,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报告情况等障碍或拒绝自律检查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检查人员避免谋取私利
《文件》首先明确规定了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诚实公正,严格遵守协会的纪律要求。 检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宴请以及安排旅行、健身、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二)接受检查对象提供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四)检查过程中与被检查对象发生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济、金融往来;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纵容、默许亲属等利用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协会将严肃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
此外,检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回避。 自律检查过程中,检查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特定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结果公布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自律检查七大手段
对于自律检查的几大方式,《文件》明确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式实施自律检查:
(一)进入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或者约谈被检查对象及其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要求对有关检查项目作出说明和说明; 要求被检查对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相关资料;
(三)要求检查对象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与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有关的材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和银行账户、宣传和募集资金资料、合格投资者等与检验项目相关的账目。 确认材料、风险评估与承诺材料、风险揭示书、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材料等;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修复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要求检查人员提供为其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估值会计机构、股票登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托管人出具的相关材料,并要求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说明事情;
(六)要求检查对象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按照自律检查要求采取的其他方式。
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检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者上传符合协会要求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资料等证据材料,并验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证据材料未按照协会要求签名、盖章的,检查人员可以在谈话笔录和证据材料上做笔录,或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协会决定实施现场检查的,需要根据检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安排检查工作,并成立检查组。 《文件》还明确规定了检查组的工作方法:除保密和特殊情况外,检查组应当书面通知检查对象,要求其做好配合检查的准备。 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应准备的材料、配合事项及其他相关要求。
检查组进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通知书并提供《廉洁监督卡》,告知检查目的、时间安排、权利义务,并提出工作要求。 检查对象应当根据检查要求介绍相关检查项目,确定具体联系人员,配合检查工作。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制作材料清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和检查材料。
检查组离开现场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对象确认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并做好记录。 笔录经双方确认后,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在纸质笔录上盖章、签字。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对象应填写《廉洁监督卡》,按指定方式报送协会纪检部门。
涉及非现场检查的,《文件》规定,检查人员可以根据检查要求,通过邮箱或者邮箱等方式要求检查人员提供与检查项目相关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资料等证据材料。通过协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检验材料进行在线检验。
进行非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及时通过协会指定的邮箱或信息系统向检查对象发出非现场检查通知。 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内容以及检查对象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等。前述检查通知书到达检查对象具体系统或者私募股权投资登记备案电子系统前台基金经理。
此外,检查人员在发出非现场检查通知的同时,还向检查人员发出反腐败监督提醒,告知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检查人员收到检查人员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审核情况进行补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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