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近日,基金业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文件》明确表示,协会发现检查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相关自律规则的,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自律管理、纪律处分措施,或者通报其他检查处理结果。如若协会决定实施现场检查,需根据检查事项实际情况安排检查工作,成立检查组。
二是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口碑声誉的说明。新增十条要点,强调“关键少数”口碑声誉2.普通员工、债权人、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相关政府部门等对辅导对象及关键少数存在口碑声誉方面的重大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