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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因性侵犯并杀害一名女孩而被判终身监禁
新京报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一名中学生遭性侵杀害。 当天,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的男厕所内发现一具女尸。 。 警方调查确定,死者为一个月前失踪的女孩张媛(化名)。
警方调查认定,时年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涉嫌作案,并将其逮捕。 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与此同时,张志超的同学王光超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决生效后,张志超家属因对案发时间和现场证据存在异议,继续对案件疑点进行投诉。 例如,侦查机关未能从尸检和警方认定的犯罪现场提取并鉴定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 还表示,犯罪时间、地点存在疑问,有利证据被隐瞒,证词相互矛盾。 这其中还包括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受害人实际衣服颜色不同的情况。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王光超掩盖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决定责成山东省高院单独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王光超案件进行再审。
庭审持续了四个半小时,检察官建议改判无罪。
庭审于今日(12月5日)14时30分开始,一直持续至19时00分。 辩护人认为,张志超、王光超的有罪供述存疑15岁女生被同学奸杀案二审维持无期15岁女生被同学奸杀案二审维持无期,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据山东省检察院提供的新证据,经公安部鉴定显示,现场不存在张志超的生物痕迹。 张志超的四名同学也作证说,张志超参加了升旗和跑步练习。 这也证明,在一审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张志超并不在洗手间内,不可能构成犯罪。 应被无罪释放。
张志超在法庭上表示,自己16岁就开始在监狱里生活,自己没有做错什么,但给家人造成了最大的伤害。 在此期间,他的四位亲戚去世,人们再也没有见过他本人。
出庭的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互相印证,不能形成张志超犯罪的证据链。 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张志超是否有犯罪时间,能否在一审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犯罪,值得怀疑。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建议山东省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此案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记者王伟编辑白奎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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