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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韩某的工行卡原本有6万多元存款,但一夜之间被异地盗走,几乎全部丢失。 韩某某与工商银行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工商银行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韩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后立即报警,并能够证明其期间没有离开当地。
面对这起盗窃存款案,法院将如何判决?
客户存款6万余元被盗
判决书显示,韩某某,男,1974年9月4日出生。
韩某某称,自己是工行益丰支行的存款人,截至2023年2月24日,卡上存款余额为66787.45元。 2023年2月28日晚上11时至2023年3月1日凌晨0时左右,韩某某收到工商银行发送的9条ATM机取款交易短信,转账取款金额6.67万元。 他立即向被告人汇报、询问、询问。
韩某称,该工行卡是夜间在山西运城万荣县的ATM机上消费的。 他没有去山西,银行卡就在他身上。 他说肯定是被盗了,要求工商银行查一下。 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韩某的钱被盗,并将交易流程等打印给韩某,但未做出赔偿。 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达成结果。 韩某某认为,工行有义务保证其资金安全,工行应对其存款被盗行为进行全额赔偿。
工行怡丰支行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的卡是磁条卡,我行曾给以前的磁条卡客户发过短信,要求其来我行办理芯片卡。
法院:委托人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银行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宜丰支行开立了账号为×××80的账户。 2023年2月24日,原告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66787.45元。 2023年2月28日23时55分至2023年3月1日零时30分,在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街××街××机上,对原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9次提取,共计转账、提取6.67万元。
原告收到上述提现交易短信后,拨打被告客服电话****、110报案。 2023年3月1日8时39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宜春市网点(地区网点编号:)存入50元。 原告系宜春市原州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中心证明原告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未离开宜春。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 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保证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开立存款账户,并将款项存入该账户,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 一旦原告的存款存入其账户,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账户内存款的安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被盗。
原告账户内的存款存放在远离原告工作地点的异地。 深夜,ATM机多次取款交易。 原告收到上述提现交易短信后,立即拨打被告客服电话和110报案。 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未离开宜春。因此,被告应对原告账户被盗损失66700元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仅限赔偿原告韩小平人民币66700元。
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73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怡丰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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