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国库业务账簿免征印花税; 从事商品储备业务期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当事人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从事商品储备业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办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检等经营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国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五种商品储备任务的公司:粮食(含大豆)、食用油、棉花、糖、肉类,并获得金融储备资金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4、受中央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仓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仓库。 国家食糖储备库、国家肉类储备库。
对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保存房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商品储备业务、储备库建设计划等信息,以供备案。以后的参考。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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