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治理理论 股东大会
2023-07-01 09:59:57财经新闻网消息:
概括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是促进公平决策、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 公平选拔,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解决上市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错位问题、保证董事会高效、灵活决策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和投票程序中普遍存在中小股东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够、权利行使困难等问题。 建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机制改革应结合国情大胆创新:一是通过制度,明确独立董事选任为全流程独立董事。与股东大会制度不同。 完全排除提名、资格审查、投票程序; 二是推动建立独立董事直选和提名选举双轨制。 标准化选拔任用机制,包括信息自动通报系统和网络化电子操作平台。
关键词
独立董事小股东保护金融基础设施直选制度
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规则能够有效促进全球投融资市场的发展,而董事会机制是现代公司法最重要的基石制度之一。 公司治理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平衡法人和投资者利益。 要设计合理的机制,监督和促进董事会及其他管理层公正审慎决策,避免大股东“以权谋私”,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中小股东。 因此,独立董事机制应运而生。 在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往往存在情感联系,难以真正独立履行职责、监督平衡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和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4月7日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改革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如何合理选任独立董事,实现履职激励和约束,确保公平、严格监管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置机制及发展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置机制
独立董事是指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上市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董事会拥有过多的自由决策权。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董事会决策不当都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在缺乏内部监督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就会出现懒惰履职、非法竞争、会计造假等道德风险。
独立董事机制被视为上市公司理性决策的“把关人”。 研究表明,公司绩效与独立董事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公司本身、中小股东和债权人。 从境内外制度来看,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实质性关系; 二是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三,有独立、公正的判断力。 目前,各国在独立董事选任中对“实质性关系”和“独立判断能力”的认定以及相应的选任程序和相关规则的设计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美国注重“无实质性关系(No)”,而欧盟则建议尊重各国公司治理传统。 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此存在不同看法。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现代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基金法人董事会中至少40%的董事不得与基金、其投资顾问、主要股东有关联。承销商。 1950年前后,美国推动公司治理改革,鼓励董事会自愿任命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比例成为当时衡量公司治理质量的标准之一2。 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奥克斯利法案》(-Oxley Act),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为独立董事,确认了全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自此《加拿大公司治理准则》、《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法国资产管理准则》、《日本独立董事执业准则》等规范也对独立董事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是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形成的基础。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为了防止和限制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从立法层面规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任独立董事;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22年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详细规定了独立董事的选任办法; 2023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董事。 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的意义
(一)解决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错位问题
确保当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解决董事会控制权与中小股东持股错位问题的必然要求。 董事会是满足上市公司盈利需要的必要组织架构,但各国和地区上市公司代理问题造成的绩效损失十分严重。 独立董事制度与“决策独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密切相关,“透明度建设”等问题持续备受关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指引》,法国商业联合会和法国私营企业协会推动推出了《第一报告》和《第二报告》,美国加州政府也发布了《指引》。 “治理和可持续性”。 性原则。 这些文件聚焦于独立董事改革,最终形成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守则》的共识,其中明确提出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无关”。应设立公司”。
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确保投资者获得尽可能公平的回报。 通过代表中小股东的独立董事与决策者的对话,可以减少误解和对抗,使各方获得相对满意的分配结果。 独立董事制度是缓解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利益冲突、提高中小股东信任的有效途径。 即使在上市公司非常极端的敌意要约收购中,独立董事仍然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例如,董事会通过自毁企业核心业务的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放弃收购。 这是一种用于捍卫控制权的反收购“焦土”策略。 后果将由公司和全体股东共同承担,将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机制通过及时披露、投反对票等措施,努力确保中小股东了解决策过程和内容,并及时救济自己的权利,使相关决策相对公平、可以接受,从而促进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效监管和缓解此类“灰色地带”维权行为。
(二)确保独立董事灵活高效参与公司决策
只有保证独立董事的选任完全独立,才能保证当选的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责地监督公司运作。 研究表明,当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监管时,很容易浪费投资者应得的利润,并合理化不必要的投资4。 在上市公司的常设组织架构中,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组成。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属于董事会内部监督参与机制,而监事会属于董事会外部独立监督机制。 两者共同努力,确保董事会和其他管理层履行职责。 它们相辅相成,但又有不同。
首先,独立董事的选拔需要比监事更加注重独立性和专业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不得由公司职工兼任。 显然,法律要求独立董事不应受到公司的限制,以利于保护外部股东的权益。 其次,独立董事在全过程监督方面更具优势。 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全过程,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能够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他们自己的投票权也非常重要。 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如果控股股东刻意隐瞒信息,监管者可能难以了解前期决议的沟通情况,也可能无法立即阻止不公平的决策。 即使事后进行监督,也可能因信息获取困难、大股东不配合而难以履行职责。 三是独立董事拥有超越普通董事的权力。 作为高度专业化的直接决策参与人,独立董事不仅拥有普通董事的全部权力,还拥有重大关联交易的批准权、征求全体股东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提案权等。 方位角,全周期。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更加注重法律合规性和程序性。 即使发生小股东维权事件,大多数不存在程序缺陷的董事会决议从内容上也无法改变。 相比之下,独立董事制度更加灵活高效。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注重公司利益最大化,但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并不总是一致。 独立董事制度是防范董事会道德危机的保障机制。 在选拔机制的设计中落实独立性的理念并不容易。
(一)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损害选举、任用的独立性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充分独立性,《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尽管如此,上市公司仍然难以避免独立董事“青睐投票”的现象,因为拥有提名权的股东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并信任的候选人。 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合规要求,但由于当选的独立董事并非由中小股东提名和投票,决策时难以将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实践中,独立董事被动履行职责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就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激励相适应的选拔机制,推动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在行使监督权后不被大股东“清算和报复”。
根据《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初始提名权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行使,依法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见,持股1%以下的股东目前并无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在中小股东大范围违规的情况下,即使社会公众股东希望通过提名独立董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持股总额超过1%的门槛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高峰。 就股权平等而言,由于社会公众股东缺乏“串联”持股总数1%以上的能力,现行的操作方式实质上剥夺了小股东的参与提名权。 ,这在程序正义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管理办法》,获得上述初步提名权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内部提名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也就是说,由大股东参加的董事会及其内部委员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投票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董事会的内部监督机制,需要得到监事会的认可。 这种制度设计严重危害了独立董事选任的独立性。 只要代表少数股东的提名人无法获得本届董事会的批准,该提名就不能进入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 因此,少数股东失去了参与独立董事提名的动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大股东在独立董事的选择上拥有一票否决权。 最终选出的独立董事必须是本届董事会批准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可以成为董事会固有意志的执行者。 ,不是主管。 这种提名审查机制强化了大股东的地位,不利于保护非董事股东甚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缺乏为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保障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命采用累积投票制,鼓励差额选举。 《公司法》将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 累积投票制可以集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权,与大股东充分进行决策候选人的博弈。 在适当的策略下,可以选举代表中小股东权益的董事,更接近实质公平。
实践中,虽然自2002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提出累积投票制度以来,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大多是集中在大股东手中,理性的中小股东很难影响普通董事的选举。 因此,投票参与度不高。 但鉴于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维权职能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维护市场信心,有必要凸显“独立董事”的理念。 “为我说话”,增强中小股东提名和投票意愿,用科学合理的方式便利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行使。 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和普通董事的选举分开投票。 股东大会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已成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主要形式。 实证研究表明,网络投票监督功能良好,有助于促进管理层审慎制定公司投资策略5。
近年来,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独立董事投票的积极性也不断增强。 我国证券公司的手机应用程序(APP)普遍采用与累积投票制度兼容的编程。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对应于选举董事的相同票数。 股东可以使用手机实时参与投票。 但这些APP并不具备完整的前置信息查询功能。 中小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查阅上市公司的通知、公告,确认会议召开时间,设定决议代码和投票代码。 由于投票机制的复杂性,中小股东还需要注意采用符合会议程序的有效投票和计票方式。 对于大多数公众股东来说,即使付出很大的努力准备投票,但由于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通知和操作标准不同,可能很难客观地获得相对完整的投票基础材料。 繁琐的准备工作和复杂多样的操作方法让很多中小投资者望而却步。
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的具体建议
上市公司治理必须解决独立、公正决策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是保证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基石。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本质。 要从信息获取、提名、审议、投票等机制上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一)通过该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形成全流程独立制度
1、严禁大股东以各种形式干预选举、提名、投票程序
《关于独立董事改革的意见》明确,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和监督制衡的作用。 要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投票中代表和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大股东进行充分的监督和制衡。 因此,独立董事选任机制改革需要以防止大股东授意的人选为核心考虑,确保整个选任过程的独立性和明确性是必然选择。系统设计。
鉴于独立董事作为大股东监事的地位,为防止大股东通过正当程序直接提名并影响股东大会投票选举其提名人,大股东的参与能力受到限制。提名中的内容应从来源中排除。 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独立董事提名。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完全独立于普通董事的选举。 这不会影响大股东对普通董事的提名,并且兼顾了中小股东股权和大股东控制权的公平性。 不过,即使大股东失去了直接提名权,仍可以秘密指示其他关联股东继续提名,然后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机制选举出指示人。 为防止提名机制空心化,防止大股东授意选举人选,应明确取消大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的投票权,即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应当限于持股5%以下的股东。 在制度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选任过程中,大股东既没有提名权,也没有投票权。
2.禁止董事会及其内部委员会干涉被提名人的身份
根据现行提名重投票规则,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本届董事会及其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入股东大会投票程序。 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架构中最重要的监督主体。 现任董事作为被监督方成为第一审查机制,显然不合理。 研究表明,管理层倾向于认为严格的监督机制会对企业谈判效率产生负面影响6。 可以预见,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并不乐意看到能够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提名人。 鉴于此,应从制度层面防止大股东利用“董事会的外衣”阻挠正直、合格的独立董事的选举。 制度设计必须消除隐患,保证独立董事选举的独立性,防止大股东和董事会以各种形式影响独立董事的选举结果:一是建立直接选举制度;二是建立直接选举制度。 二是打破提名后选举制度的固有机制。 “被监督者选监事”的困境,即在禁止大股东干预独立董事选任的同时,董事会及其提名委员会目前拥有的提名人资格审查和否决权以立法形式明确禁止。 合格的独立董事能够代表中小股东发言。
(二)推动建立独立董事直选和提名选举协调的双轨制
1.直选制度:全体股东无需提名即可直接行使投票权
在相关机制的探索中,《关于独立董事改革的意见》谨慎地注重改革和优化,推动中小股东委托行使权利,而不是直接行使权利。 为了保证股权公平和制度长期稳定,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大胆创新,便利中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
如上所述,参与独立董事提名和投票的资格主体应限于持股5%以下的股东。 在此前提下,应建立全体股东直接选举独立董事的制度。 该制度意味着股东大会召开前无需设定提名筛选门槛。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直接进入投票程序成为候选人。 若第一轮投票未能选出全部独立董事,则剩余名额的独立董事将在第二轮投票中由少数股东选举产生。
由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数量较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能较多。 在投票分散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首轮投票后获得出席会议全体股东过半数投票权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情况。 情况。 此时,对于第一轮投票中未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可以继续进行第二轮差额选举。 +3名入围选举人”方式,即首轮投票按照赞成票数排序,除已当选者外,取得票数最高的“落选名额+3人”将进入第二轮。 After the round of by less than 5% of the , the three with the votes were out, and the were , thus the of at the of .
2. : clear the and
The and for is from , and a needs to be set up the of . At , who or hold more than 1% of the of can the right to . to the above , more than 5% of the be from in the of . In , this may It is still that major other to their . This "" makes it very for the world to the the and major .
In order to major from " their vests", it is to the of of . It is to that major with or the of . It is that if major form a " " with more than 1% and less than 5% of ( 1% to 5% of have and may have an of with major ), It may be for other to shake the of these . Based on the and fair of the and , since the of the rules has given who or hold more than 1% but less than 5% of the the to the right, in order to the of the of small and , the " + Under the model, the of the of is to less than 1% of the , that is, the of are by who or hold more than 1% but less than 5% of the , but the for is by less than 1% of the can it.
(3) on the to a and
1. an for the of
At , the and to the of of are no from the of ' . For who hold a of and want to in , they are to carry out work the , while most of the Do not take the to the right to , do not pay to , do not know the date of the of , and do not in . At , there are in APP of , and the of on the are , which great to small and to in and . It is to the of the right to know about the and of of small and -sized , so as to the of by small and -sized .
In order to the of small and to in the of , it is to rely on the to the of to be for ' . The basis of this is that my 's has an of “ of and first-level ”. All need to open with real names in and and leave . In terms of to the of , and have . They can and and in with the law, unify at the level, and and guide small and -sized . , the of by . In terms of , the and can the of the of to legal , and to fill in in in with the of , but not to the of , for the of the of , etc. After the the , the will the and all in time. This will the of small and , the , on their right to know, and the of .
2. a
While the , we also the of an right . The and that has on all can a plan on the APP or web page for the of , and an . the of , the and will issue an and a to all of the on the start of the text , , etc. The in at the of .
The " " to carry out the and of the of . After the , small and -sized can who meet their to their and based on the on in the . For , in the , small and -sized can vote on their a . In the and , have the to the . When at the of , the will . As the to and , a "pre-" for can even be on the , small and to "pre-" the of . , if there is no major in the at the of , the "pre-" can be into a . This saves the cost of small and the , and can the rate of small and . After the pilot in the field of , the can be to other at the of .
The above- , and on the of the " " of to the and of of small and -sized . It is of great to to pay to the of the and of .
结语
The " " by the of the State that the of is an part of the with and an part of the basic of the . The of is for the sound of and the of the and of . with high moral and a sense of will help the of and of the , the of , and the and of small and . In the of the and of of , on the of my 's " of and first-level ", a and by can be to the right to know of small and and . from the basic of to and major and the board of , the major and the board of are from the and of to that the is fully . At the same time, the of a dual-track for the and of , the of , and a fair, , and .
笔记:
1.Huang CJ. , 和 。 of & , Vol.16, issue 5, 2015.
2. JN. The Rise of in the, 1950-2005: Of Value and Stock. Law, Vol. 59, No. 6, 2007.
3. The board of of often use to , such as " pill", "crown-jewel " and " " and other .
4. OJ, Lopez-de-F, and A. What do firms do with cash? of , 1994(36): 337-360.
5. See Zeng Aimin, Wu Wei, Wu Yuhui: "The of on the of —An Study Based on Data", in " " No. 12, 2021.
6. W, and PJ. The new in . Press, 1991, pp. 1-38.
◇本文最初发表于《邦德》2023年5月号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