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国资委〔2023〕34号
各央企: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国资委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
2023 年 4 月 26 日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规范中央企业发行债券行为,利用债券融资促进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务院。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 ETC。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主业发展。 中央企业围绕主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方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原始技术源头和现代产业链,为实现高水平技术自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金融支持。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国资委以资本管理为基础,控制中央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的债券发行计划。 中央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公司发行债券,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 监督。
(三)坚持债券全过程管控。 加强制度建设、债券发行方案制定、债券发行预审、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有效提升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管制度,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加强管理对债券进行全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防止国有企业违规发行债券。 资产损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
第五条 中央企业负责债券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企业的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发行管理原则。
(二)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债券发行人管理要求。
(四)存量债券管理办法。
(五)债券风险防控措施。
(六)违规问责。
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
第二章 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中央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应当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中央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股票债券、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内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总额债券发行量、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
第七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国资委审批。 股权多元化的中央企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国资委等全体股东。 大会)行使表决权。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就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请示。
(二)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时间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公司行业状况、同行业公司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券余额; 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种类、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拟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本次债券发行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分析,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关于债券的相关规定管理; 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四)董事会决策文件。
(五)其他必要文件。
第八条 中央企业在报送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同时,还应当报送其各级子公司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集团公司当年没有债券发行计划的,中央企业应当汇总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国资委国资委按照国有经济优化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央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主要围绕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展开。 在管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的央企发债限额。
第十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在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范围内确定债券的具体发行时间、品种和期限。 年度实际发行金额超过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超出部分的每份债券发行计划报国资委批准。
第十一条 经国资委批准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在当年有效,不与中央企业在债券市场登记的债券额度挂钩。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子公司的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发债主体识别机制,综合考虑所属行业、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等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情况,确定所属企业标准或名单可以发行债券。 严格限制信用等级低、持股比例低、发债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未化解的子公司发行债券。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重点控制信用等级低、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明显恶化的下属企业债券发行。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债券发行的审批。
第三章 债券全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现金流和融资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期限,平衡融资结构和资金安全,使偿债时间与现金流相匹配,防止短线。长期债券滚动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比例,防止短债长期投资、赎回期限过度集中等,逐步形成与债券融资结构相适应的债券融资结构。合理的债券期限和最优的融资成本。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要积极用好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改革重大举措,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产品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性债券的必要性,充分考虑永续债对企业融资成本、偿债能力和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永续债占比规定。 企业净资产比例、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子公司扩大永续债规模原则上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的研判,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的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根据国情拓宽融资渠道。海外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应对相关风险挑战,提前做好到期债券偿债计划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债券赎回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间,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认真履行在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投资者的权益。 事情。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收益率一般高于资金成本。 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主业,聚焦行业,严禁过度融资造成资金无效积累,严禁资金闲置、资金去实现化,禁止挪用资金和非法套利。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报告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债券发行和赎回情况,对存量债券进行在线实时监控,重点监测重点子公司存量债券和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 完善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妥善应对违约风险。 对确实存在还款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中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支持等方式,积极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事项时,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到期日前7日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和应急预案。 发生债券违约风险事件时,应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监规[2021]103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检查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上一年度填报债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反映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企业,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未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隐瞒债券违约风险未报告,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的、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资委将根据《中央政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造成不良影响的,国资委应当:责令改正;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等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债券发行时间表。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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