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4-08 08:58:31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吴永久
因不同意调岗安排,便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因此不再支付前3年年终奖差额,双方就此发生了诉讼,而且这一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信证券与邓某某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驳回中信证券的再审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提到:“中信证券关于与邓某某的奖金制度仅系劳动合同约定的陈述,与中信证券年度报告记载情况不符”。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记者了解到,邓某某2014年1月23日入职中信证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工作部门为清算部,工作岗位副总裁,工作地点北京。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邓某某不同意中信证券的调岗安排,向中信证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应为2018年1月7日。
记者了解到,中信证券于2018年1月3日发布调岗通知,将邓某某降为客户总经理,并自2018年1月8日起将其工作地点由总部调到北京天通苑营业部,邓某某因此对调整有异议,并提出异议,但申诉无果,便向中信证券发出被迫解除通知书。
邓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中信证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中信证券支付应发奖金92万元(其中2015年度克扣奖金32万元,2016年度克扣奖金20万元和2017年奖金40万元)。
关于补偿金方面,记者了解到,中信证券主张邓某某2017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有权对其调岗,邓某某自行离职,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再审法院认为,中信证券2017年针对邓某某的绩效考核缺乏充分依据,且邓某某的调岗职级明显低于原岗位,工作内容亦存在巨大差异,中信证券未与邓某某达成一致,邓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况,一、二审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根据一、二审判决,中信证券应支付邓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16万元。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2015年度年终奖,邓某某提交证据能够印证2015年年终奖数额及支付情况,因此一、二审依据仲裁机构确定的应付年终奖差额对邓某某的2015年年终奖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2016年度年终奖,再审法院认为,中信证券关于与邓某某的奖金制度仅系劳动合同约定的陈述,与中信证券年度报告记载情况不符,邓某某提交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及结合邓某某在2015年度奖金的付款情况,可以认定中信证券存在递延发放年终奖的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中信证券主张上述年度递延奖金不是所有员工都存在,需要看公司任职情况以及工作年限综合评判,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
关于2017年度年终奖,中信证券认为邓某某2017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并主张邓某某不符合获得2017年度年终奖的要求。但上述考核评定材料均系中信证券单方制作,邓某某对上述考核结果也提出了异议。
此外,再审法院表示,在中信证券未能就其绩效奖金考评依据,以及不予发放绩效奖金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一审据此认定中信证券无需向邓某某发放2016年度剩余绩效奖金和2017年绩效奖金的理由不充分,并结合本案双方陈述及证据情况,酌情确定邓某某2016年度剩余绩效奖金数额以及2017年绩效奖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最终,再审法院驳回了中信证券再审申请,根据一、二审法院判决,中信证券需支付邓某某2015年至2017年年年终奖差额约70.96万元。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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