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3-27 18:38:47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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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文,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目前实行的《许可程序规定》是2018年修订。本次提出修订,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防范证券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等新要求。
具体而言,本次《许可程序规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证监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再允许证券中介机构复核被立案调查从业人员签字项目。
二是为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明确复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许可程序规定》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为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明确在受理阶段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证监会指出,2018年证监会修改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当时有两大修改:一是证券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按规定复核后在审项目可以恢复审理,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审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
近期,证监会组织力量对2018年修改的《许可程序规定》施行效果进行了评估论证。整体来看,修改后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在强化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有必要对《许可程序规定》进行适度的修改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从历史来看,保荐机构因为某个事件受到处罚而波及到其他项目的例子并非少见。
如2016年6月,兴业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当年5月,由于涉嫌欺诈发行及业绩造假,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兴业证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被深交所给予两人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6年6月,三钢闽光宣布终止重组,原因之一是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遭立案调查。先导智能则在当年6月15日晚间公告,将终止与兴业证券的合作,重新聘请保荐机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的《许可程序规定》与证券法联系紧密,新增的第五十二条进一步加大了保荐机构、尤其是复核者的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记者查阅新证券法后发现,修改《许可程序规定》后,复核者的渎职、违法成本将大幅攀升:
根据新证券法第18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30万元至6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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