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03-03 08:49:44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谢欣
投资经理所投债券项目发生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那么这位投资经理离职公司还需要支付绩效奖金吗?
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么一则判决。据东吴证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东吴证券称,王某某负责的五个债券投资项目发生违约事件,造成公司上亿元损失,在王某某所投资的债券项目并没有为公司带来任何收益的情况下,王某某无权享受绩效奖金。
但判决结果却与东吴证券认为的相反,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东吴证券的诉讼请求,而是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王某某原系东吴证券员工,基本工资为15060元/月。2018年9月10日,王某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东吴证券提出辞职;2019年5月16日,东吴证券向王某某出具处罚决定书称:王某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理由包括旷工16天和在债券投资管理中对投资决策依据不充分,投后跟踪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处分、扣除风险金。
东吴证券表示,王某某是债券投资项目16洪业02、15华信债、16刚集01、16国购01、16东辰03的投资经理,上述债券投资项目均发生了违约事件,根据市场估值及会计核算,上述债券投资项目造成东吴证券损失上亿元,因此无权享受绩效奖金。
据了解,王某某、东吴证券均确认绩效奖金差额产生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上述期间,东吴证券应发放王某某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共计约357.77万元,尚未发放王某某的绩效奖金金额约为16.66万元。
王某某称,自己仅是担任所负责债券项目的投资经理,而项目资金最终是否投出以及投资后的管理并不是自己一人决定,而是由信用研究员、内控经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共同决定的,要求自己单独承担责任并不适当。
东吴证券称,公司是以部门为单位来发放绩效奖金,并未将奖金和债券项目对应起来。风险金的发放条件是涉及的债券项目三年后没有发生亏损,发放周期是三年。另外,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是递延发放王某某绩效奖金的依据。该指引的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也就是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东吴证券是否应当发放王某某绩效奖金差额,即16.6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确认绩效奖金差额源于东吴证券扣下了部分绩效奖金作为风险金。但东吴证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曾制定关于风险金的规章制度以及该规章制度经过职工民主程序的事实。王某某、东吴证券对风险金的定义以及发放条件存在分歧。在此情况下,东吴证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前述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所涉绩效奖金差额发生在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故一审法院判决东吴证券支付王某某绩效奖金差额16.66万元。
面对如此结果,东吴证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东吴证券以王某某负责的五个债券投资项目发生违约事件,造成其公司上亿元损失,王某某系争期间已得劳动报酬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等为由,主张依据上述巨额损失事实、行业惯例和监管政策规章,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某系争以风险金名义扣减未发的绩效奖金差额。
但对此:一则,东吴证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之依据与东吴证券自行制定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岗位职务个人风险金管理办法》所载之风险金扣除条件不甚相同;二则,东吴证券所援引的据以不支付王某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之监管政策与规章,就本案情形而言,难以成为东吴证券不支付王某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主张成立的充足依据;三则,东吴证券与王某某对风险金的定义及扣发条件确存在分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由东吴证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其依据。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东吴证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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