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0-07-02 10:00:08每经记者 唐宗全 实习编辑 段炼
今日(7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有关政策,公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具体“游戏规则”,基本要点就是不准投机!但是,可以对冲“拟买入资产”的风险。
银保监会公布了三个文件,包括: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重新修订《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允许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4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修订和发布相关规则。但是,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到底怎么玩?此前并不太清晰。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的“游戏规则”补齐了拼图,《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多数观点认为规则出台为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铺平了道路,市场即将迎来增量资金。
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在内的金融合约,衍生品价值基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记者注意到,保险资金不仅可以对冲或规避现有的风险(包括:资产风险、负债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也可以对冲未来的风险(包括: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并且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从参与方式上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从资质条件上看,保险机构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要求“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要求“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银保监会在文件中披露,《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银保监会在文件中表示,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银行和保险机构被允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之后,相关规则一直在完善中。今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对“玩儿法”做了明确界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为“资产组合形式”,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明确规定买入或卖出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中国银保监会在文件中表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广发期货宏观金融团队认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债券市场波动性也与日俱增,波动性的增加或引起流动性困难,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快速成交的特点能帮助银行和保险资金解决这一难题,从而增加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减小债券市场的波动性。对保险机构自身来说,在期货业务经验上的积累,能有效提升相应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迎接外资机构的挑战。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保险资金使用股指期货工具时,不仅可用于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而且可以对冲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拟买入资产”是指“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如果放弃购买“拟买入资产”怎么办?《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明确规定:“未在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广发期货宏观金融团队表示,《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修订后,新规总体上对保险资金利用对冲或规避风险的限制适当放松,具体体现在风险对冲期限的延长、卖出套保规模扩大、持仓比例调整限期放宽。新规扩大了保险机构的选择权,有利于保险机构更好地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股指期货交易,所选的期货公司需要满足: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等条件。
广发期货宏观金融团队表示,新规对保险机构及所选期货公司的合规要求更为严格,如明确合同权责约定、新增回溯报告、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纳入标准等。新规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广发期货宏观金融团队认为:“首先,保险资金的进入能极大丰富国债期货的投资群体。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都会显著增加,交易量的提升也能进一步完善国债期货价格发现机制,提升国债定价的有效性。其次,市场参与者增加,各不相同的交易需求能有效互补,从而提升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深度。第三,也能丰富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国债期货可以为保险机构引入期现套利、跨期套利等投资交易模式。最后,这有利于加快利率衍生品上市。目前国债期货拥有2年、5年和10年期三个品种,随着保险资金的入市,对不同期限利率风险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可能会加速更多期限国债期货品种上市。此外,风险管理和资金管理等需求又会进一步要求利率期权的上市。”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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