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底层资产的具体要求,有效管理底层资产负面清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修订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特别公告。
2024 年 3 月 27 日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条例》(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出了不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管理,研究确定负面清单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对负面清单进行评估。
第五条 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1.基础资产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主管部门认定的重要现金流提供者的其他失信单位的基础资产。 重要现金流提供者的重要子公司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视为重要现金流提供者存在相关情形。
重要现金流量提供者是指标的资产或单一标的资产现金流量提供者未支付现金流量占现金流量基准日约定的标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总额15%以上的未支付现金流量总额占标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总额20%以上的现金流量提供者。
重要子公司是指最近一年期末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或者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30%以上,或者对偿债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重要现金流提供者的能力。 子公司。
3、产生现金流能力不确定性较大的资产,如矿产资源采矿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电影票、非垄断排他性园区入园证等。
4、因空置、在建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房地产、房地产租金债权或相关收益权。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只能依靠资产处置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凭证等具有产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6、法律定义和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缺乏关联性的资产组合。 例如,基础资产包括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资产。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资产。
8、以上述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作为现金流来源。 基础资产是指按照渗透原则,专项计划中作为专项计划现金流量最终偿还来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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