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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族信托业务规模的扩大,家族信托业务逐渐成熟,家族信托的各项功能也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同时,在融资信托减少的背景下,高净值客户通过家族信托投资信托产品的需求减少,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功能成为主要功能。家族信托的目的。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3年三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营业务数据显示,2023年三季度末,交易管理信托规模占比38.43%,稳步上升。 其中,债务型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信托与债权投资相结合的新型财富管理工具,逐渐受到高净值客户的青睐。 通过债务家族信托,可以更好地结合高净值人群的“投融资”需求。 客户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富并获得稳定的收入,同时客户的家族企业也获得更灵活的贷款支持。
结合民营企业客户的投融资需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债权人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现金资产或家族企业现有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 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客户以现金资产设立家族信托,指定家族信托向客户符合条件的家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新的债权,然后由家族企业偿还本金。家人的信任。 利息义务。 另一种是委托人直接将针对家族企业的现有债权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 家族企业原本向客户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转移至家族信托。 继续表演。
原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三类新规》)规定,家族信托属于资产中的理财服务信托。服务信托,其定义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的共同委托,以保护、继承和管理家族财富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遗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等定制化事务管理。 和金融服务。
根据规定,原则上不得以委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 确实基于客户合法信托目的委托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和管理。 但也需要强调的是,纯粹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根据信托三类新规,债务型家族信托符合“以保护、继承和管理家族财富为主要信托目的”,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对家族企业进行债权投资,属于信托贷款、债务型家族信托的性质 家族企业取得债权后,可以收取债权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从债务人家族信托的商业模式可以看出,债务人家族信托为家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在传统融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家族企业可以通过信托获得更加灵活、优惠的融资条件,支持其业务发展和扩张计划。 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可以为家族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融资解决方案,满足家族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信托从业者博拓表示,债务人家族信托至少对融资困难的私营企业主有一定的需求。 客户建立债权人家族信托至少有两种情况。 一是其家族企业或关联企业遇到流动资金困难,需要补充资金。 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难度较大,申请流程繁琐、耗时长、需要审批。 要求很高。 二是客户看好自己的家族企业或相关企业。 企业主最了解自己企业的内部经营状况。 如果企业经营稳定,盈利良好,企业主会希望继续投资。
标准化开发才能实现风险隔离
对于债权人家族信托的优势,信托从业者博托进一步分析称,债权人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家庭与企业财产隔离的功能,形成防火墙。 资金或现有债权放入家族信托后,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可以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当公司破产时,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不会被追回,但前提是信托财产设立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受到损害。
其次,如果企业主个人向家族企业借款,很容易造成公司财产混杂,存在合规风险。 当资金或债权投入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向目标企业(客户的家族企业或关联企业)放款时,属于金融机构贷款,规避了公私金融的合规风险交易。 实践中,股东个人向公司借钱,公司偿还利息时,也存在公私支付的合规问题。 此外,目标公司向信托偿还的利息可以作为运营成本在税前支付,信托账户没有个人纳税义务。 但如果自然人(个人股东)向目标公司放贷,所获得的利息收入须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且目标公司的利息支出超过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2:1的比例,不能报告为税前费用。 ,非常不经济。
但Botto也提醒,客户不应以逃避债务、逃税、抽走目标公司资金为目的而设立债权人家族信托。 特别是,委托人不应保留过多的控制权,否则很容易被“渗透”,被视为“假家族信托”。“最好设立投资委员会和监事会,限制委托人的过多权利。”
上海公诚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他认为债权人家族信托业务合法合规。 它是由家族信托的客户设立的。 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认为关联企业的业务合法合规。 融资需求是一种优质的非标金融产品,投资信托财产是有商业逻辑的。
他认为,如果委托人以财产继承为目的设立家族信托,并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相关企业,原本已经隔离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再次与信托财产绑定。
唐超律师指出,事实上,在债务家族信托等业务中,客户自己的公司首先有融资需求。 因为个人借钱给企业,企业如果拿不到相关票据,就无法获得营业成本的税收减免,或者因为个人不想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所以通过设立家庭的方式变相借钱给企业相信。
他进一步指出,为了获得企业和个人原本无法获得的税收待遇而设立家族信托,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特别是,如果信托级别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信托财产被视为仍属于委托人,或者信托被直接认定为无效,委托人的税务风险可能会更大。 另一方面,受托人也可能涉及发票“虚开”的问题。
唐超律师解释说,债权人家族信托业务的关键是如何规范开展。 如果从一开始就抱着各种小心思成立了所谓的债权人家族信托,那就跟源头的水一样了。 脏了,很难说下游的设计不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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