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监管部门近日向信托公司下发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与2007年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很多变化:特别强调了公司治理,也对股东的管理和义务进行了细化; 将信托文化和薪酬管理写入其中,要求信托公司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回扣追索的触发条件和适用范围; 要求信托公司每年提取税后利润的5%作为信托补偿准备金,不再有总额比例限制。
强调股东义务
2007年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共七章、66条。 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共七章、70条。 两大章节内容全部替换,整体变化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多处强调了股东的管理和义务。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九条“股东义务”显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多项义务,并在信托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不质押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或利用股权及其受益(收益)权利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但监管部门批准的风险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或者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5%以下的股份的,不受该规定约束; 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托公司提供信息。 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信托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和风险处置。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的股东义务要求,当信托公司遇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的情况时,大股东承诺通过补充资本、追回往年股息、和流动性支持借款。
“公司治理”有自己的章节
对公司治理的重视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特点。 2007年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为“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为“公司治理”,“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并入第四章。
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公司治理章节包括公司治理原则、专门委员会、高管准入、信任文化、股东股权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薪酬管理、内部审计、外部11个方面包括审计和经营信息披露。
在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资格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应对拟辞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备案。
信任文化也被写入《征求意见稿》。 信托公司应确立受托人地位,把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培育和树立诚信、专业、勤勉、尽职为宗旨。 信托文化。
《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对股东股权进行管理。 “信托公司应建立股权管理机制,确保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信托公司应加强股东行为管理,做好股东定期评价工作。信托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涉及信托的违规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薪酬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明确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权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回扣。 。
信托业务九项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信托业务中的九项禁止行为,包括资金池业务和部分渠道业务。
具体来说,九项禁止行为包括: (一)以任何形式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欺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三)提供未经授权的实质性服务内容,或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渠道服务; (四)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营、单独定价特点的资金池业务; (五)以信托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回购方式出售信托财产,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利用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转移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沟通等。 (七)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位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七)八)挪用信托财产,或者挪用信托财产用于信托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继续构筑高风险防线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与2007年版的章节一致,均为“监督管理”。 与以往相比,监管力度加大,问责机制更加突出。 主要内容包括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渗透监管、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机构问责等。 、人员问责和股东问责。
在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和履行受托职责的监督,查明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入地了解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 为监控委托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股东进行现场走访或者调查其经营情况,并有权询问有关人员。 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根据监管需要及时报送股权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审计报告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部门有意为行业风险筑起更高的防线。
2007年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5%作为信托补偿准备金。 但补偿准备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20%时,不得再提取。
《征求意见稿》中,补偿准备金累计总额不再受总额比例限制。 相关内容变为,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管理机制,每年提取税后利润的5%作为信托补偿一般准备金; 完善资产固有风险分类管理,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建立信托绩效 建立信托评估机制,准确计量信托资产风险,加强信托产品净资产核算,及时认定信托公司赔偿责任,充分确认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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