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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涂虫创意
张小涛
近期私募行业负面消息较多。 中软新动力的这次雷暴事件,让市场进一步思考:私募的私募为什么变成了私募私募? 任何以自筹资金或挪用资金为目的的定向增发,如果其犯罪标准重于形式,都属于虚假定向增发,而定向增发登记只是其诈骗的幌子。
中软新动力丑闻的具体情况仍在有关部门调查中,只能就一般性问题进行讨论。
(据媒体报道,可能与事实有所出入)
据目前媒体报道,至少涉及三类机构。 一是FOF产品经理和子基金经理。 前者专注于选择子基金、配置大类资产,后者专注于单一策略资产管理,如市场中性、指数增强型基金管理人; 第二类是证券公司/银行提供的第三方托管/托管服务,具体主要是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用途执行管理人的投资划拨指令; 第三类 其他类是指为中软新动力提供资金的信托公司及募资渠道。 目前看来,一些机构可能会提供机构渠道来吸引国有企业等风险偏好较低的优先投资者。
1. 经理的职责是什么?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中软新动力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母基金管理人的底线义务是剔除存在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子基金和管理人。 在此基础上,可以识别和筛选未偿付子基金的专业义务。 作为领先的母基金母基金专业管理公司,华软新动力在子基金准入、评分评价、历史业绩跟踪验证、风险控制和合规制衡等日常操作中未发现任何问题,作为管理层规模超百亿管理人未对投资规模超过一定比例的下级子基金进行现场走访,发现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 不能不推断,可能存在重大管理失误。 至于是否存在故意,可能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但作为FOF管理人,它是一个企业法人。 首先,其自身的补偿能力极其有限。 其次,对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 如果雷暴规模较大,则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真正的财务救济。 可能不多。
2.托管人有什么用?
从托管人的角度来看,参与“假私募”的机构有不少,比如华富、华泰、国信、海通、国金等券商。 关于托管人的责任,银行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的立场一直存在分歧(争议在2018年阜新案后达到顶峰,参见银行业协会代表球员卜祥瑞:“托管私募基金的银行权责明确,合同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巴曙松:“合理界定托管机构职责范围,促进私募基金良好合作”资产管理业务链”),前者来自大银行的声音较多,豁免呼声较强,而后者自律监管力量不足。 托管人预计将作为共同受托人并发挥辅助监督作用。 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私募股权在证券投资方面的阳光,即私募股权机构担任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而私募股权机构本身并不触及信托财产。 随着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日益建立信任,私募机构自有产品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但银行销售的权益类证券私募产品仍主要以信托产品为载体发行)。
作为私募股权产品托管人,由于收费严重不足、责任相对被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机构托管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第1-3号)》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实际上主要仅限于对管理人的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投资指令及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托管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人员配置也不可能承担为托管产品提供外部风险控制的责任。
据媒体报道,在中软新动力投资的两级架构中,深圳汇盛和杭州余姚的受托人可能有两项需要重点关注的职责,一是提供估值表,二是转让指令。 至于估值表,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是托管人参与(从托管业务的流程和收费水平来看,机构主动参与造假的概率不高),还是从一开始就是假的结束; 对于划转指令,托管机构应履行最低限度的正式审查职责。 但如果基金产品的上层投资者和下层投资产品都是以挪用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托管机构就很难识别这种风险。 最多需要上层投资人出具同意书。 ,表达免责声明。 具体而言,可能需要调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核实相关事实并确定责任。
此次新闻报道中提到的一个细节是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强制托管。 目前,证券期货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强制托管,但私募基金并未强制要求实现100%托管。 如果杭州余姚再投资的资金没有第三方托管,这就给管理人提供了超出合同范围使用资金的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一般不愿意冒违约甚至触犯法律的风险,但遇到骗子就成了问题。 一切准备就绪,只需要东风留下的一个天然漏洞即可(具体操作有待进一步验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
3. 什么是信托公司?
目前,媒体报道已涉及武汉、云南的一家信托公司。 金额尚不清楚,但可能会起到结构性工具的作用,吸引风险偏好较低的国有上市企业成为优先投资者。 只是这里的缺点有一定概率是过桥基金,类似于结构性债券发行。 因此,在因欺诈导致本金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该结构的风险缓释效果几乎为零。 作为结构性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该产品注册为主动管理型信托。 虽然有投资顾问(同时也是骗子经理)的指示,但投资者肯定会声称自己投资的子基金是假项目。 未能履行职责的受托人可能会发现很难完全免受司法先例的影响。
信托公司FOF、TOF产品的主动管理和配置能力在行业内仍处于发展阶段。 除少数龙头机构外,其他中小公司转型主要是为其他龙头机构(公募、券商、银行理财)提供融资渠道,但核心风险控制在于合作伙伴的选择。 一旦选择了不具备筛选能力或者内控机制存在系统性问题的合作伙伴,就必须亲自面对违规甚至下级资金违规的风险。 即使按照服务信托的理解,在服务大型机构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信托最终是服务于客户的。
4、如何加强监管?
私募股权行业有数以万计的管理人员。 应该说主流是想通过管理业绩不断做强做大。 但在管理人数量如此之多、基金管理规模如此庞大的情况下,国务院最新公布的私募监管规定,确实对私募进行了持续调整。 监管的策略和规则体现了清理整顿的思路,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借私募之名的造假行为仍将不断被曝光。
但以往此类诈骗主要以权益类非标基金为主。 在近年来股市大幅波动的背景下,FOF产品因其在大资产配置中的稳定器作用以及在夏普比率等核心因素上的显着优势而受到青睐。 然而,很多金融机构,包括销售人员,对此类产品的操作风险并没有深入的认识。 没想到,诈骗者还会利用流行的量化对冲基金的名义,运营多家金融机构为其服务。 此次,华软新动力担任FOF首席管理人,进一步暴露了私募证券基金FOF的管理盲点。 无论作为投资者的FOF管理,还是作为募资渠道的信托公司、代理机构,都需要梳理出投资基金全流程的全封闭管理。 穿透性识别底层资产,防止以商业秘密为借口掩盖欺诈实际操作,将私募产品变私募产品。
对于私募监管来说,行业自律的意义在于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进行监管。 为了防止管理人不当使用管理资金,刑法修正案(六)甚至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中增加了背信罪、使用委托财产罪。 第1款,震慑作用不低。 具体到私募行业,通过不同产品的嵌套变相达到自筹资金的目的,导致相关主体难以核实其背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值得反思的不仅仅是多层嵌入这种技术监管行为。 未来,将私募股权机构作为准金融机构来管理,例如严格的股东准入和透明度、大幅减少管理人数量、管理关联交易等,很可能是一个长期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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