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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思平是中国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知识分子协会”)原常务理事。 她一直在为残疾儿童和老人寻找孤儿院解决方案。
今年6月1日,信托行业“三分类”新规实施,“特殊需求信托”单独列名,点燃了谢思平的希望。 然而,在与多家信托公司沟通后,谢思平失望地返回:“信托公司只关心钱,不管其他财产、事情、人,他们只是一个‘出纳’角色。” 信任与“受人所托、忠于他人”的信任本源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像谢思平一样,对信任有综合需求的群体有很多,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很难匹配。 长期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投资理财上,服务信托没有发展壮大,民间信托和慈善信托进展缓慢。 根本原因与《信托法》相关规定不明确、配套制度落实不完善等因素有关。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依然没有列入《信托法》的修改内容,学术界和业界再次呼吁完善信托法。
信托法22年未修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审议事项35项,准备事项25项。 其中,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均已纳入初审名单。
然而,施行22年仍未修订的信托法,依然没有被纳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一部法律22年没有修改,这在法律体系中是罕见的。 22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信托法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春表示,虽然信托法已经实施20多年,但在不少法院,很少将信托法作为判案依据。 由于在法律实践中适用不广泛,信托法的适用范围狭窄,成为被束之高阁的“休眠法”。
原因在于,在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董新一看来,信托法是民法特别法,法官对信托法还比较陌生。 在一些信托关系纠纷中,法官仍习惯使用传统合同法。 或以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来判断。
据有学者统计,截至2017年底,在判决书网,“信托纠纷”案由在“判决书”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理由和依据”的判断,而得到的数据只有几百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信托纠纷时,以信托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很少。 这对于一部在民商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特别法的适用来说是罕见且不正常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徐伟表示,信托法的边缘化造成了信托当事人权利的损失,不利于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呼吁修改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信托法》。 信托法起草组成员之一周晓明在听完会议后表示:“信托法通过之日,就是信托法需要修改的时候。”
你怎么说? 周晓明向信托百老汇记者解释说,信托法是英美法系的产物。 作为进口产品传入我国后,其产权的“双重所有制”与我国民法中“一物一权”的所有权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 当时,各界对于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存在一定分歧。 为了包容各方意见,让信托法顺利出台,当时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模糊化。 《信托法》的颁布历时八年起草、三次审议。 有关部门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最终通过了,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信托法的工作,尽管在当时看来是一个不完善的法案。
多年来,各界要求修改信托法、完善配套信托制度的呼声不断。 2010年,原银监会开始评估信托法修改,重点研究慈善信托和民事信托。 2012年,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期间,致力于推动信托法修改。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提出“尽快修改信托法、完善信托法”的提案。完善信托基础法律制度”。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对《信托法》修改进行评估并多部门协调讨论。 但多方努力未能推动《信托法》修改纳入立法议程。
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连辉、中南民族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学平、王向前在接受信托百老汇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残联主席团成员均认为,信任制度在经济社会领域十分迫切。 和重要的需求。 但信托法长期未修订,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 他们呼吁尽快将信托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工具。
今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发布五年立法规划。 如果信托法的修改不能纳入未来五年的立法计划,意味着未来五年启动修改的希望仍然不大。
跛行
中国信托业起源于197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周晓明曾形容,在2001年《信托法》颁布之前,“信托公司什么都做,除了信托”。 起草信托法的初衷是规范信托业发展,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世纪之交,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信托业被定位为“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并采取特许经营制度。 同时《信托法》的颁布,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动了商业信托的兴起。 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21.22万亿元,与银行、保险、证券业共同构成金融业四大支柱。
《信托法》起草时,我国民事信托实践还不多,立法机关出于谨慎起见,没有对民事信托做出详细规定。 然而,随着商业信托的快速发展,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信托就是金融的误区。 事实上,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事、商业和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除了商业信托之外,民事信托和公众信托也是一种重要的信托形式。
信托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结构,具有深刻的社会功能。 人们可以在民事、商业或公益领域出于各种合法目的,利用遗嘱或合同设立信托。 在许多国家,信托制度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在慈善、养老、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基金管理、不良资产盘活等诸多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我国,近22年来,涉及社会民生的民间信托和慈善信托基本处于“理论上可行,实践上不可行”的状态。
中国法学界泰斗、信托法起草组成员蒋平表示:“信托是个人自由意志的表现。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合法意愿应当得到尽可能的落实。”
支撑体系绊脚石信托业
为什么信托看似功能强大,但运用却处处受限? 配套制度缺失已成为行业共识,其中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严重阻碍了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然而,对于谁来注册、注册什么以及程序是什么,没有配套规则。
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关系建立的基础。 信托登记的意义在于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财产已设立为信托的事实,使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2016年,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成立,资金信托登记制度完善,行业迎来重要基础设施。 但中信登记的业务范围不包括财产转让时需要法定登记的财产信托登记。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以房地产设立信托的,应当依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 这一过程的难点在于,房地产登记机构需要在其现有系统中添加“信任”类型的标记并授予登记。 类似的需要法定登记才能成为信托财产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涉及不同的登记机构。
“所以说,登记是一个操作上的改变,这些东西不用修改法律就可以推动,为什么改变起来这么难呢?” 多年来一直呼吁完善信托法律制度的赵连辉感叹道。
周晓明表示,为了信托法顺利颁布,有关“受托人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被淡化。 信托法前两次审议稿均明确规定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权转让给受托人。 但出于担心与民法所有权概念相冲突,在最终审议稿中,将“转给”改为“委托给”等非专业表述。 正如《信托法》其他规定所证明的那样,“委托”虽然仍为“受让”,但造成了认知和理解上的混乱,给后续的信托实践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张春表示,由于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转移给受托人,这导致信托登记困难,因为登记部门找不到实体法律依据。
登记系统的功能之一就是权利确认。 信托法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谁是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 行业内存在一定差异,“委托人所有权”、“受托人所有权”、“受益人所有权”等理论均相应存在。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文杰教授认为,英美法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应在中国本土化,信托受益人应享有财产所有权更好地联系现实。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盾教授认为,信托财产的归属应遵循权利分离的原则。 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属于受托人,受益人从信托财产中受益的权利。
中南民族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学平认为,英美法系“双重所有制”与民法理论的冲突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即法律明确规定,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仅在信托关系中和信托存续期间享有名义所有权。
虽然意见不一,但受访专家均认为,如果信托法修改,有必要在定义中明确信托财产权,以利于解决后续登记、转让、纳税等问题。
信托制度研究专家、银监会非银监管部原主任高传杰告诉信托园记者,由于信托登记制度不顺畅,至少形成了三个障碍:一、影响了商业信托服务功能,导致服务失败。 二是影响了民间信托的发展。 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安排,本可以在民生事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阻碍了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发展。 由于登记和转让的障碍,慈善信托无法放置不动产、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非现金资产,获得税收优惠更是困难重重。
“如果信托登记的堵塞问题能够得到解决,那么三个地方都将开放。” 高传杰说道。
如果说登记制度是影响信托设立的第一道坎,那么信托税收安排的缺失则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利用信托的积极性。 目前,财产信托通常以交易转让的形式设立,在转让过程中面临双重征税的困境。 关于信托税收问题,陈盾等学者主张,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时,不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进行征税,而是将税收环节设置在信托财产转让人的手中。受托人将收入分配给受益人的链接。
“先动起来”
22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托法的修改将不是一个小工程。
在高传杰看来,信托法需要与时俱进的领域包括:过去信托发展重商事轻民事,现在是民商兼顾的时候了; 过去,信托更注重物业管理之前的生活,忽视了后面的生活,但现在急需弥补后面物业管理体系的弱点; 当年慈善信托的章节和条款都很简单,现在是时候考虑建立现代慈善信托的总体目标了; 关于长期信托和财富代际积累和管理的规定还不够详细,现在必须有所应对。
高传杰认为,信托法修改最重要的是确立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 信托法今天需要承载的是国家财富管理基础制度的完善,增加后将老百姓的财富管理权交给他人管理的基础制度的完善,以及国家财富管理基础制度的完善。的公益和慈善事业。 此外,信托法还应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管,允许财富管理行业按照信托义务开展经营活动,并吸收过去20年国际信托法的进步。 基础制度的完善和边际法律修改的需要,意味着信托法的修改任务极其重要,法律修改量也必然很大。
周晓明认为,完善信托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条路径是直接推动法律修改。 为了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在立法层面对其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第二条路径是推动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法律法规中不明确的部分。 例如,信托财产是否应当转让、哪些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何时生效、设立遗嘱信托有哪些特殊要求、受托人承担义务的标准是什么等。 ……,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释。 来补丁吧
三是完善支撑体系。 一些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的问题,如税收制度、登记机构、登记流程、设立信托时非交易性转移财产的程序、办理部门、要求等,需要进一步解决。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推动办理相应手续。 支撑体系会让各个部门动起来。
“这三条道路可以齐头并进。” 周晓明说道。
信托的设立、管理和终止阶段都涉及税务问题。 周晓明建议,在设立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双重征税问题,需要明确非交易转移是否应征税; 应该缴纳哪些税款、哪些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扣缴义务人是谁等; 在分配阶段,当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时,需要明确受益人的纳税状况。 但目前,我国信托税制度尚属空白。 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颁布信托法时,同时引入了配套的税收制度,信托得以在民事领域迅速发展,发挥出巨大的社会功能。
高传杰表示,与修改法律相比,推动完善重点配套政策更为实际。 他举例说,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很难落实。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需要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备案需要先转让,而转让涉及登记部门认定非交易性转让等问题。 目前,大量非货币资产因登记和税务障碍而被慈善信托挡住,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高传杰提醒,信托财产种类繁多。 除了现金外,还可能是房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形式。因此,登记事项涉及多个行业的登记部门,协调难度不容忽视。 如果信托登记事项与各行业登记部门的上位法律相冲突,则需要对上位法律进行一一修改,而这件事需要有强有力的部门牵头。
师从蒋平教授学习信托法的张小涛认为,立法者、监管者和从业者应该站在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形势的高度,规划信托行业乃至广义信托行业的应用场景。信任,尽快弥补制度的缺陷。
“不管有什么困难,只有先行动起来,才能看到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高传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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