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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创新模式越来越多,参与市场的主体类型越来越多,产品规模化趋势逐渐凸显。 市场参与者面临的内外部竞争环境越来越复杂。 尤其是后疫情时代,由于行业赛道、新技术新材料、内控管理、资产结构、人员流动等问题,很多企业、项目、资产都出现了风险。 与企业、项目、资产经营困难相关的,是众多上下游供应商、建设单位、金融投资人持有的债权。 相关负债涉及大量债权人,不乏金融机构甚至个人投资者。 能力强。
近年来,本所法律团队致力于风险资产及项目处置的实践与研究。 结合案例,分享风险处置业务模式的实践与研究。 本文介绍“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作为本系列文章的开篇。 欢迎致力于该领域的同仁加入联合研究,帮助市场项目脱困,为资产盘活、债务保障、产业升级等相关需求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
2023年3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下称简称“通知”)。 一种新的解析服务信托诞生了。 这一重要产品的推出,响应了社会、企业和个人对资产保护、风险隔离、有效运营、客观透明的深层次需求。
一、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概述
《通知》明确,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方向。 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新增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一)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特点与作用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委托服务,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设立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也就是说,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设立的基础和核心目标是让债权人尽可能地实现债权。 基于实现债权的目的,债权人的设立可能比传统的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一一清偿债权的方式更容易被接受。 以信托方式降低和化解风险,帮助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方案。 目前,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有两种类型,即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在业务内容上与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完全不同,服务信托‘轻’资产管理,‘重’交易服务,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和信托的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为信托业务服务是信托制度优势的充分体现。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不涉及财产,但客户不以资产增值为核心目的。服务信托业务强调利用信托体系的功能价值,服务信托客户更注重资产增值。”信托体系和信托公司的服务功能 服务能力,即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以及信托公司在资产转移、资金清算、财产监管等方面的受托服务能力,保护、继承、分配等服务信托中,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行为的主动性受到合理限制,管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或受益人对受托人的有效指示等。信托目的。在服务型信托中,受托人的受托行为是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 [1]
(二)业务前景
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上述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等框架内,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资产管理、资金运用和风险处置。将信托财产交由三大专业管理机构合作,风险处置信托有助于资产与风险隔离并高效处置。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达到保障委托人资产安全、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帮助企业摆脱不利局面。 面对“后疫情时代”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运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困境企业整合资源“翻身”的可选路径。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统计结果,截至2023年5月16日,全国破产案件企业2599家,其中清算企业2017家,重整企业255家,和解企业2家个案。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如下:
(图1-2按行业分类审理的破产案件;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图1-3按注册资本分类未决破产案件;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图1-4按省分审理的破产案件分类;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22年共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76724件,具体数据分布如下:
(图1-5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统计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3年第04期)
二、信托助力困境企业突围案例
“以信助企破局”的理念,并非《通知》首次提出。 从时间上看,《通知》更多的是进一步细化信托业务,进一步规范、规范和形象化信托行业和业务。 在《通知》出台前,已有多起企业借助特信系统成功破局的案例。
(一)海航集团重组案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曾经是一家主要从事航空运输、酒店管理、金融服务等业务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 经过多年发展,已从单一的本土航空运输企业发展成为跨国企业集团。 航空运输主营业务为核心,有十余家航空公司参与,拥有超过900架飞机的机队。 后来,由于发展战略不当、经营管理无序,海航集团各业务板块错综复杂、相互交织、资金链过长、负债严重、市场环境下行等外部因素,海航集团在一场严重的危机。 2021年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申请人的申请,认为海航集团具有法定破产条款,与其他企业法人高度混淆,成本高涉案企业财产区分度过高,债权人难以得到保护。 以公平清算利益为由,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性兼并重组[2]。
面对本次实质性并购重组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众多、债务规模庞大、易受保全措施影响重组效率等问题,重组方案拟设立信托架构,发起人为发起人受托人以中信信托、光大信托为受托人,以全体债权人为受益人,设立信托计划,采用普通持股平台,实现对全部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将优质资产与其他资产隔离开来处置(重组),通过经营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达到偿还债权的目的。
(二)方正集团重组案
与海航集团的情况类似,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与北大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度较高。有限公司等企业,财务严重混乱,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还款利益,故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申请对上述公司进行实质性并购重组。 2020年7月,京号合并重组[3]。
方正集团业务板块多元化、分布式,各板块价值差异较大。 投资者倾向于关注经济价值高、发展前景好的行业。 如果将方正集团业务板块拆分,各业务板块为独立的重组体系,投资人极有可能集中投资于高价值业务板块,不利于方正集团实质性推进重组计划. 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建立“出售重组+其他权益财产信托”模式,敏锐捕捉“投资人与债权人扎堆高价值领域”的风险,建立基于高价值领域的新型信托计划。高价值的优质资产。 方正集团以其他待处分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将债权人列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对信托计划项下待处分资产(即其他-受益财产信托模式),通过出售式重组,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包括处置待处置资产的全部收益)按照清算方案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 该方式有效化解了方正集团的债务风险,最大程度保护了优质资产的经营价值,起到了隔离方正集团潜在风险、助力未来业务发展的作用。
三、以房地产为例探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
在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其息息相关,市场上积累了大量的存量房地产项目。 面对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如何落实“保交楼”等政策要求,盘活此类存量资产、稳定债权、实现资产增值成为市场共同面临的问题,并持续待解决。 面对规模庞大的存量市场,最大的命题就是如何更好地配置和利用这些存量项目和存量资产。 在交易流通方面,让资产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和尽可能短的交易周期完成。 高效循环; 在保值方面,可以更好地管理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加资产价值; 在财务价值上,搭建资产与收益多元化的桥梁,高效、安全、快速地套现资产价值,这无疑对盘活存量地产项目、降低企业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2年四季度,受外需回落、消费增长乏力、房地产低迷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增速环比有所回落,但仍好于预期。面临国际环境动荡,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我国经济展现出强劲韧性,信托业在扎实转型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改革步伐,融资渠道业务持续下滑,资产投资不断优化。” [4]数据显示,若按投资方向划分2022年四季度末信托主营业务数据中的资金信托,房地产投资余额为122,389,903.52万元,占比8.14%[5 ]. 2022年12月15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中欧工商界领袖与前高官对话会上发表讲话,强调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下,房地产行业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房地产信托业务将继续助力相关企业进一步发展或摆脱自身困境。困难。
结合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典型案例的通知》相关案例摘要(发改办投资〔2022〕 】 否。根据《关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561号)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盘活存量资产的总体思路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取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设立项目公司(SPVs)等形式).
下面笔者以A地产集团及其A、B、C、D等子公司为例,结合上述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优势和盘活存量资产的思路,或可参考如下模型,以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为基础,构建风险资产和项目处置路径。
在上面设计的模式中,业务结构和步骤如下:
1. 设立信托计划
设立以A集团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A集团及项目公司A、B、C、D的原债权人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的信托计划。
2、优质资产分离
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对委托人拥有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将优质待处置资产纳入信托财产范围,从而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隔离、快速处置、继续运行; 而其他资产则作为新的A集团(即剥离优质物业后的A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留存资产。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的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公司股权、项目公司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应收账款(其他财产和产权),但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纳入信托财产进行保护,列入信托财产的资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要求和具有合法流动性的资产性质,并在信托成立前此类资产不得保留优先存款。 还必须是有经营价值、能产生收益、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资产。 从这个角度看,能够纳入信托财产的资产,往往需要产权清晰、权利无瑕疵、资产保存完好,并具有持续经营和产生收益的实际可能性。 产权(如应收账款等)也需要有可实现的属性。
3. 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运作
设立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分离的根本目的是使信托财产不受干扰地运作。 如何高效地管理、处分和运营信托财产成为整个信托计划的核心焦点。 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全权委托模式、指令模式或财务顾问模式等)实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 信托计划设立之初,需要就如何管理和运营信托财产制定完整、详细的计划。 由于客观条件不同,信托计划的规划难免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具体项目的收益如何实现千变万化,但无论何种信托计划在信托财产转让方面都需要注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财务监督、福利支付和福利方式等。
3.1 信托财产的转移
如上所述,将资产转换为信托财产需要满足很多条件。 在委托人正式将资产纳入信托财产前,拟纳入信托财产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可能存在股权未实际/足额出资等)。 )、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如抵押权等),是否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的风险,资产转让(如房产)过程中应走哪些程序需要登记等)),资产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例如根据《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不可以,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等中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返还信托财产,需要事前调查研究。
3.2 信托操作风险控制
房地产行业受中国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依托房地产行业设立的房地产信托也更容易受到相关影响。 在经济环境方面,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中信托财产的保值性、产生收益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变现周期,以及优质资产分离后,势必客观上改变本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财产结构。 资产分离后,公司能否仅靠剩余资产继续经营? 还需要事先考虑和考虑资产分立会给公司带来什么样的风险,资产分立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各股东的权益是否平衡(如有) ) 可以在资产分离过程中得到保证。
在政策变化的影响方面,信托作为金融业务之一,同样受到包括《通知》在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约束,容易受到相关文件变化的影响。 例如,《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规定:持有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3)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仅一年后,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1日发布规定,《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房地产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托公司创新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规定,监管评级为2C(含)以上、经营稳健、经营状况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除外风险管理水平。 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有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最低要求的要求。
3.3 信托监管与金融监管
无论是从金融业务的角度还是从客户的角度,对信托计划的评价都离不开对信托计划、参与人和信托资产的监督管理。 该条规定:“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 信托登记需要包括信托产品的名称、信托的种类、拟发行或设立的时间、预计存续时间、拟发行或设立的信托规模、信托财产的来源、信托财产。 管理或经营方向及方式、交易结构、风险提示、风险控制措施、清算方式等,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判断或保证)。 但如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等监管手续,信托计划将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在各种监督管理方式中,财务状况的汇总和监督无疑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财务状况能够有效反映信托计划的运作状况,是否合规,为信托计划的下一步运作提供及时的信息。 决策信息。 基于信托业务本身的财务性质和委托人/受益人实时掌握信托计划运行情况的需要,可考虑建立清晰、系统的强有力的财务监管体系(包括财务人员、清晰的资金流向记录,以及对财务项目数据的一些警戒线、定期报告等制度的监督),赋予委托人/受益人特殊的财务监管权利。 信息、询问受托人的权利或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的义务。
3.4 信托利益的给付及受益方式
如前所述,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使信托财产独立运作并确保其价值,通过信托财产的运作产生信托收益,进而实现信托受益人(如债权人、债权人、投资者等)。 在盘活存量项目的大背景下,能够保障委托人财产安全、实现受益人受益权的信托计划自然更受青睐。 受益人的顺序/方式、委托人如何获得受益人受益权实现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受托人如何获得费用等,在设立信托计划时也需要考虑。
4. 信托终止清算与退出
最终债权人主要以信托收益还清。 信托终止后,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中的设定获得剩余的信托财产和信托权益,实现委托人退出信托计划。 在退出机制方面,不同性质资产的退出机制往往伴随着不同的风险,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退出方案。
以私募股权为例,根据《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经营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第十五条规定,可以通过股权挂牌、协议转让、回购等方式上市。被投资公司数量、股权分配情况。 以及其他实现投资退出的方式。 上述条款规定的退出方式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同的风险。 如果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退出,除了高税收外,股权转让的方式本身就有影响股价的风险; 如果通过回购方式退出,则存在被确认为公开股份和真实债务的风险。 即使约定对赌条款,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实际可行性的制约。
参考
[2]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琼坡一号民事裁定书, 2021-03-13.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1破申530号民事裁定书,2020-07-31。
[4]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2年中国信托业发展分析[EB/OL], 2023-03-23.
[5] 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2年四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EB/OL],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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