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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明 中国信托业协会非会员理事、中华慈善总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信托业转型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信托业的事情,也关系到金融业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高水平发展。质量发展目标。 信托业转型发展的保障机制建设需要考虑行业经营理念转变、公司治理结构、顶层制度设计等多个方面。
我国信托业转型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行业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对信托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信托业顺应时代需求,敏锐把握重大战略机遇,致力于做大做强原有业务,积极探索规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是对信托业转型实践的总结,也是对未来发展方向的系统指引。
一、我国信托业转型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信托业转型是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开展的。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人们的社会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与日俱增,关注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公正,追求道德信仰和精神价值的满足。 另一方面,关系民生福祉的社会治理机制和制度供给不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信托公司开展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求信托、养老金信托、预付资金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是对新时代特殊需求的积极回应。 面对新时代的特殊性,我国信托业的转型发展也必须是全新的。 既要借鉴国际经验,遵循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适应我国新时代的新需求。
随着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预付消费基金、网贷基金、社保公益基金等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管好用好这些社会资金,保障资金提供者的财产安全,控制金融风险,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在此背景下,预付资金服务信托等行政服务信托应运而生,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交易地位不平等等问题,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是在我国企业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等风险处置措施过程中产生的。 信托参与企业破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破产重整制度的投票、审议成本高等缺点; 在价值取向上,对债务人保护过度,对债权人风险保护不足,激励不当。 在破产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不利于债权人或负债企业的错误决策。 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信托参与企业破产的案例非常少。 但是,国际经验表明,当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时,其他制度工具就无能为力了,信托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应用。 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机制、市场化程度、承担的社会责任、破产激励等与一些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 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在现有的公司制度和破产制度框架下是无法解决的。 要想有效解决,信托的参与尤为必要。
二、信托业转型创新是我国社会经济管理体制选择的必然结果
《信托法》颁布十多年来,信托公司的业务以资金信托为主,为投资者或融资人提供投融资服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没有本质区别。机构。 期间开展的服务信托业务仅限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员工持股及薪酬管理等。近十年来,新型服务信托业务不断涌现。 信托业全面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各个重大领域,在解决重大问题和重大矛盾中发挥了独特的行业功能。 从家族信托、保险信托、预付资金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到知识产权信托、养老金信托、绿色信托等,部分业务得到广泛发展,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业务模式; 其中一些还在探索中,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其中部分新业务是信托业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自主创新,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2016年,人民银行、民政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十四五”《全国养老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这些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鼓励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养老保障型信托产品,满足养老需求。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为知识产权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财产信托服务。
在新分类中,信托公司开展服务性信托业务,具有多种功能和价值。 它可以整合社会公共服务,降低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成本。 在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服务信托安排自己的公共服务需求,缓解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压力。 预付服务信托业务可以有效遏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信用秩序的行为,防止集资诈骗、挪用公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有效保护资金提供者的财产安全。 安全,控制金融风险。
公益慈善信托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构建新型社会分配机制,弥补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保持社会活力和谐。 激发社会创新。
3. 行业引领推动信托行业创新实践
监管政策引导与行业自律管理与信托公司自主经营活动的良性互动,促进了信托业创新活动的规范发展。 这充分体现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
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较早推出的服务型信托业务。 经过十余年的培育,现已成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领域的主营业务。 近年来,家族信托业务以家族信托业务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 与传统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同,家族信托业务有其特殊性。 委托人的身份、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受益人的安排等都与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不同。 家族信托源于人们民间活动的需要,能够促进家族企业治理的完善,为家族企业的传承和家族企业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同时,家族信托活动具有社会文化建设的功能。 家庭是社会有机体的细胞,家风是社会价值观的缩影,是家族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观传承的载体。
鉴于家族信托业务的特殊性,2018年监管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家族信托的业务范围,独立于具有专户理财和资产管理性质的信托业务。 此后,家族信托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统一的业务模式,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规范开展业务。
养老信托业务服务于国计民生,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在社会养老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开展此类业务难度很大,需要全国各部门、各行业通力合作。 行业协会成立专业养老信托委员会,组织信托公司开展实践调研,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分析,从理论认识和业务操作等方面为信托公司业务实践提供行业支持。
绿信业务是响应国家战略的创新活动。 在没有统一业务标准和运营规范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制定了《绿色信托指引》,填补业务规范空白,引导信托公司从战略高度认识和推进绿色信托,创新业务模式,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 实践表明,行业自律发展是信托业转型创新的有力保障。
新分类明确了信托业务的分类维度、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为行业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其投资范围在合同中约定。 可投资于债权资产、上市或上市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含债转股)及获得(收益)利益的权利,依法合规。 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信托公司可根据新分类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投资标的,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运用应当遵循组合原则,信息披露充分,业务结构简单透明,纳入监管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内容丰富,涉及行业和领域广泛。 信托公司可以选择部分业务作为公司的优势信托业务,配备专门的人员和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化开发。 在客户数量和信托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各类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可以形成资源整合效应。 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开发其他信托服务需求,信托财产、交易标的、交易相对人可以在不同类型的资产服务信托中体现应用价值,满足交易需求。
四、围绕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完善转型发展保障机制
信托业转型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信托业的事情,也关系到金融业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高水平发展。质量发展目标。 信托业转型发展的保障机制建设需要考虑行业经营理念转变、公司治理结构、顶层制度设计等多个方面。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新的业务分类框架下,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与私募投行业务不同,新分类中的信托业务客户降低了随机性和利差需求,更加注重运营能力和后续服务,可以形成稳定的客户结构和业务需求,创造稳定的营业收入。
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行业务进入门槛低,对金融牌照和业务资源依赖度高。 按照新分类,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需要在投研能力、人才储备、IT系统建设等方面具备有竞争力的发展条件。 资产服务信托对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也有较高要求,需要专注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业务领域,深耕细作。 这类业务的盈利模式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市场的培育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信托业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结合信托业务的原有属性,设计产品和开拓市场。 养老金信托和预付资金服务信托,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模式和发展方面,与其他信托业务相比,在成本和收益上存在较大差距。 但是,我国社会需求基数巨大,需要照料服务的老年人越来越多,预付资金不断增长,需要妥善管理。 因此,它也具备实现盈利规模的基本条件。
建立有效的行业评价机制
信托公司内部评价主要体现在绩效考核体系上,外部评价包括监管评级、行业评级、媒体或第三方评价等。在以私募股权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时期,信托公司每年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对管理层设定较高的绩效考核指标,人员收入与绩效挂钩。 在新分类的业务结构中,如果采用传统的考核方式,管理层和从业人员要完成高额业务目标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建立与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行业评价机制,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公司转型发展。
完善信任支持体系
配套制度建设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立法后评价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评价法律实施效果,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我国《信托法》的有效实施,对配套制度的需求尤为迫切。 对我国法制的信任是法律移植的结果,有很多内容需要调整甚至与其他法制相抵触。 《信托法》只有74条,无法对各种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然而,近二十年来,配套的信任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随着信托业务进入新分类时代,对配套系统的需求更加迫切。 一是需要在新分类下开展信托业务。 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行业务以资金信托为主,配套制度的缺失尚未构成根本障碍。 在新业务中,有大量的财产信托和产权信托业务需求。 信托各方对建立信托的税收、费用和成本更为敏感。 配套制度的缺失可能会阻碍新型信托业务的发展。 二是风险控制的需要。 在新型信托业务中,将越来越多地涉及民事领域、社会生活、公益慈善等领域。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目的需求和认知能力都很复杂,目标不是简单地获得财产性收入。 如果信托财产权属不明,信托财产所承担的税费不明确,受托人责任界限模糊,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引发委托人、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或其他第三方。 三是要充分发挥信托业的功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信托支持体系的顶层设计和信托服务领域的管理体系建设是信托发挥作用的前提。
在资产服务信托和慈善信托中,部分业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共属性,并非纯粹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市场行为。 信托服务发挥中介作用,填补我国社会治理结构性短板,发挥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作用,有效解决我国社会公共服务监管缺失、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 发挥信托的制度功能和信托公司在这些领域的产业作用,需要顶层制度设计。 例如,对于预付资金服务信托的委托人或交易对手而言,支付或收取预付资金的活动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参与信托活动可能会对资金的控制造成一定的限制,因此他们将缺乏动力。 如果国家不通过立法规范预付资金或对信托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信托业通过市场渠道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将受到限制。
(作者系中国信托业协会非会员理事、中华慈善总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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