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优化备选子公司业务范围
明确替代子公司开展跟投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明确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做好业务分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和利益转让(《替代分管标准》第二条)。
(二)完善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
一是强化对另类子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要求另类子公司持续对投资标的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细化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另类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管理规范”)。
二是完善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必须注册为基金管理人,不得设立下属机构,进一步落实加强监管防控要求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 工作要求(《私募股权分管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是优化增加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类型,提高闲置资金管理灵活性,明确监管原则和指引(《另类子管理守则》第十五条、《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股权子管理代码”)。
(三)加强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限制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证券公司及子公司非法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等行为,禁止性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等融资,为关联方非法融资提供便利”。增加“当事人”(《替代地方政府条例》第十四条和《私营地方政府条例》第十九条)。 同时,增加了备选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 替代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渗透的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替代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四)完善人员管理相关要求
增加两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要求(《另类分管标准》第二十九条、《私募股权分管标准》第三十一条); 明确子公司合规负责人由母公司选任(《另类分管标准》第二十六条、《私募股权分管标准》第二十八条); 完善子公司相关人员投资行为和薪酬管理的原则要求(《另类分管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私募股权分管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五)补充自律管理要求和措施,完善子公司报送事项要求,明确替代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注册,补充协会可以对不适合聘用的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措施相关业务(“另类分管”)《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私募股权分管准则》第三十四条)。
(六)补充法律依据
增加《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两个更高的基础级法律,新增《私募投资基金监管》。 《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是本办法的上层法律依据《私募股权分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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