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适用城市:包括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这意味着南京都市圈九市的公积金将实现互认、互贷。
此外,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商品房销售周期超过36个月的城市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大力盘活存量,直至商品房销售周期降至36个月以内。
南京公积金发布新政策
9城市公积金互认互贷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1日发布《关于南京市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支持南京市区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南京购买住房; 南京缴费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享受住房公积金同城提取待遇。
对此,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称,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参照在南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不予办理。以缴纳押金的员工为准。 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的限制。 房屋数量和购房提款数量按照购房所在城市分别计算。
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南京都市圈内其他城市的职工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 贷款。
贷款限额:夫妻双方在南京都市圈内城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共同计算。 非南京市区城市的缴存职工不参与贷款金额的计算。 目前,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首次、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第二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人、100万元/户。 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房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每人60万元,每户120万元。
适用该政策的城市包括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对南京市缴存职工在上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原购房地点应为职工(配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资金提取和还贷提取参照南京市购房情况办理。 ,不再查验工作场所、居住登记材料。
自然资源部:
此类城市应暂停新开商品住宅用地出让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品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与商品房净化周期和住宅用地存量相对应的住宅用地供应调整机制。 商品房销售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品房土地出让,着力盘活存量,直至商品房销售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商品房销售周期为18个月((不含)—36个月,各城市应根据年内已启用(含竣工、收回)现有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动态确定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面积)遵循“能激活多少,供给多少”的原则。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地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掌握两年以上未开工住宅用地基数,持续动态更新,制定类型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对两年以上未动工的闲置住宅用地,应当收回的土地必须依法收回。
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办函〔2024〕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支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房地产供应相关工作现将2024年住宅用地公告如下:
1.统筹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与年度住房开发计划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实际需求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统筹协调“市场+保障”住宅用地供应安排。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年度住房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应当根据年度住房发展计划确定的住房建设需求,编制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 简称土地供应计划)。
二、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品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与商品房净化周期和住宅用地存量相对应的住宅用地供应调整机制。 商品房销售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品房土地出让,着力盘活存量,直至商品房销售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 商品房销售周期为18个月((不含)—36个月,各城市应根据年内已启用(含竣工、收回)现有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动态确定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面积)遵循“能激活多少,供给多少”的原则。
各地区商品房分解周期和存量商品房用地盘活数据按季度动态更新。
三、继续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各地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各项土地供应计划。 多措并举,统筹利用现有各类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城中村改造规划项目涉及的住宅用地,确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应当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以市场化方式出让用于销售商品房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实行土地供应管制。
四、严格执行住宅用地收回相关要求
各地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掌握逾期两年以上住宅用地基数,持续动态更新,分类分步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台账,实行注销管理。 对两年以上未动工的闲置住宅用地,应当收回的土地必须依法收回。
5. 逐层压实责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供应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落实住宅用地供应控制要求,依法依规监管土地购置资质和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防范融资平台企业违规拿地,防范隐性政府债务风险。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级以上城市、地盟所在地、重点县(市)住宅用地供应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住宅用地供应要求。 要依托地方网上交易平台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严格控制商品房分解周期超过18个月的城市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遏制存量住宅用地不合理增长。住宅用地; 要按季核查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县计划的执行情况。 住宅用地供应调整机制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结果同时上报部委。
工信部将继续加强住宅用地市场监测监管,重点监测房地产长效机制试点城市等70个大中城市。 商务部将定期通报各省管控政策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 年 4 月 29 日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人也对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作用进行了详细说明。 全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住宅用地供应,指导各地充分保障住房建设需求,落实因城施策,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障住房用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执行与净化周期相对应的住宅用地供应机制。 抑制部分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不合理增长。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人对《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作用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是积极满足住房建设需求。 《通知》要求各地遵循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的原则。 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与当地年度住房开发计划相衔接,严格执行“以需定供”,统筹安排全年。 住宅用地供应将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健康稳定。
二是对商品房枯竭周期长的城市,合理控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建立了与商品房分解周期和土地存量相对应的住宅用地供应双向调节机制,要求因城施策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商品房分解周期长、土地流失率高、市场需求明显的土地供应不足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 《通知》对此作出进一步安排,要求各地在年内实施土地供应过程中,严格按照最新的商品房去污周期,及时调整商品房用地供应量。 特别是对于库存压力大、销售周期长的城市,要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坚决遏制存量土地不合理增长。 对于其他去污周期较长的城市,要按照“尽量盘活、尽量供应”的原则,合理控制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和节奏,确保存量不增加并逐步推进。恢复活力并消化它。
三是继续大力保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要坚持保障民生,继续优先保障各类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等项目用地。
四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强化风险防范。 加强存量住宅用地盘活,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要求各地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此外,自然资源部在加强新增住宅用地供应引导的同时,也在积极研究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助力转型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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