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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行人、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被罚款。 涉及的券商主要包括中信证券和招商证券。 前者受到书面警告,后者受到通报批评。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深交所对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宇环境”)发出“资质处罚”。 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制首例针对IPO项目发行人的案件。 给予暂时不予受理文件的处分。
中信证券被书面警告
2023年2月,深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方大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致远”)就2019年、2020年与方大集团的关联交易情况作出说明,需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2023年7月,方大致远回应并以清单方式披露了相应关联交易情况。 中信证券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并表示已落实相应核查程序。
事实上,根据方大致远子公司资金流向核查工作底稿,方大致远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科创源软件有限公司与方大集团存在关联交易。 相关信息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并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 2023年9月,中信证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声明,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披露的情况进行了解释。
深交所认为,中信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对方大致远的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在核查工作底稿已备案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重视和落实进一步核查程序,未在交易所询问后进行认真核查,发表不准确的核查意见。
最终,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自律措施,要求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并根据相关问题进行内部问责,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两名保荐代表人也受到通报批评处分。
同时,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融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未充分核实方大志远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未审慎出具专业意见而被给予书面警告。 2名签字律师、3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受到通报批评。 方大志远在通知中还因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而受到批评。
“IPO禁令”三年
同日,深交所对晶宇环境IPO项目开出“资格罚单”。 发行人及多名“关键少数”责任人、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及多名签字人也被罚款。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罚单,晶宇环保未在招股书中如实披露对赌协议及其影响,存在故意隐瞒; 其在审查询问回复中未如实说明与主要关联方及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 实际投资来源与实际情况不符。 现场监理过程中,晶宇环境未按照监理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深交所认为,晶宇环境实际控制人肖龙波、陆奎、董事王冰峰、监事夏俊芳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能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故意隐瞒。 同时,晶宇环境及相关责任人隐瞒对赌协议及出票人协议的多项重要事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最终,深交所对晶宇环境给予三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公开谴责的处罚。 实际控制人肖龙波、鲁奎、董事王冰峰、监事夏俊芳也受到公开谴责。
同时,三名中介机构和签字人还因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充分核实、出具不审慎核查意见而被处以罚款。 其中,招商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三名签约律师受到通报批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受到书面警告。
据了解,深交所对晶宇环境开出的“资格罚款”,是深交所注册制下首次对IPO项目发行人实施暂时不予受理文件的纪律处分。 而且,深交所首先对晶宇环保进行了现场检查,次月该公司主动申请撤回IPO。
继续强化中介机构“把关人”职责
4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提到,要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把关人”明确中介机构职责,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 坚持“申报即责任”原则,严厉查处违规发行等违法问题。
从上述两起案件来看,“申报意味着责任”,监管持续收紧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就推荐券商而言,除上述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外,今年以来,沪深交易所先后对海通证券、国投证券、浙商证券、第一创业投资等证券开出罚单公司。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4月30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再次强调收紧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管。
在具体规则方面,沪深交易所均提到明确“一个监管到底”。 遏制“监管即退”现象,强化严格监管警示和震慑,明确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回保荐现场督导项目的,监管工作实施情况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扩大现场监管覆盖面,加强现场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效衔接。 其中,沪深交易所提到,配套规则明确了从重处理的情节,强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阻碍、逃避交易所现场监管,撒谎、隐瞒或者销毁相关证据和材料的,交易所对其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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